不常来坐. 发表于 2014-11-6 23:32:07

zt 坚持原则

人民日报:坚持原则不能怕得罪人

党员干部尤其是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要想做好工作、干好事业,总是免不了要得罪人的。是否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是衡量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的重要标准之一。
  
这是因为,党员干部做工作、干事业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原则,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而原则、政策、规定总是从做好工作的需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的,总有一定的“杠杠”。因而,只要坚持原则,就会在推进事业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触及和影响少数人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敢不敢、怕不怕得罪人的问题。
  
对此,大多数同志能够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批评、抵制不正确的行为和现象,不怕得罪人;但也有少数同志对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考虑较多,宁可放弃原则也不愿得罪人。其实,谁也不得罪是不可能的。若是怕得罪少数人而不敢坚持原则,就会损害党的事业、损害人民利益,最终就会得罪多数人,得罪广大人民群众。
  
怎样才能做到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一要牢记党的宗旨,摆正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位置。无私才能无畏。只要把人民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就不怕得罪那些违反党的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人。二要加强党性修养,正确处理党性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共产党人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也并非无情无义。但讲情义要分场合,要在符合党的原则的范围内通情达义,决不能因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丧失党性,决不能拿原则做交易、用党性换人情。三要坚持以身作则,处理好正人与律己的关系。不敢得罪人的人往往存有私心,有自己的“小算盘”。“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须先正己。应勇于改掉自身存在的那些不符合党的原则的思想和作风,勇于对亲友和身边人的不当私欲说不,以自身的模范行为体现党的原则,带动更多人坚持原则。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地抵制和反对“四风”,维护党的肌体健康。
  
当然,敢于为坚持原则而得罪人,也要讲究工作方法。我们不怕得罪人,但更应千方百计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更多的人齐心协力地推进党和人民的事业。一个优秀的领导干部应既敢于坚持原则,又善于坚持原则;既敢于得罪人,又善于引导人、教育人、感化人、团结人,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不常来坐. 发表于 2014-11-6 23:35:55

坚持原则,厌事尊人


交往中免不了会遇到这样的人物,他当面奉承你,转过身去却嗤之以鼻;他为了取得你的好感,事先就送上一两下掌声;为了取得你的“庇护”,他整天低声下气地围着你打转;他对你心怀不满,但当面总是笑脸,背后到处播弄是非。这类人物有着两张脸皮,有着双重人格,与这样的人打交道,你必然会感到艰难。
  
的确,有些人就是这样的圆滑、世故,八面玲珑,喜爱耍弄手腕,甚至是吹牛拍马,两面三刀,有事没事就放两支冷箭。对此类行为若处理失当,很可能会使交往“触礁”。
  
我们都会期待着比较纯洁的交往关系,而你一旦发现遇上了诸如圆滑、世故、两面三刀之类的“暗礁”,又怎么可能立即撕破脸皮,跟人断交呢?所以,仅仅对此类行为表示厌恶、回避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这类交往对象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
  
一般说来,比较圆滑、世故的人,甚至包括那些吹牛拍马、两面三刀的人,都是一些善于保护自己的人。他们对自己看得比别人要重得多,所以在交往过程中穿上了重重的铠甲。其实,善于保护自己并不是什么错,问题是把交往对象全都变成了防范对象、算计对象,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又违背了真诚友善、坦诚相见的道德规范,就会使自我保护变成了损害正常交往关系的行为。
  
我们可以厌恶这种行为,但不必厌恶行为者本人。具体说来,我们在反对不正派行为的时候,不要去伤害人家的自尊心,不要损害他们如此费心地保护着的那个“自己”。比方说,他为了赢得廉价的喝彩声才对你奉上掌声时,你不妨先冷静下来,真诚地向他申明,在需要得到人家的支持这一点上,你们是一致的,但是,要想真正获得别人的支持和赞美,要靠自己的真才实学,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在他为寻求“庇护”才围着你打转时,你也不妨帮助他认清自己的力量,鼓励他培养独立的人格,走自己的路,切不可简单地拒绝所谓肉麻的奉承。简单拒绝只会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加速你“触礁”的进程。鼓励他的自尊心,帮助他建立起独立的人格,帮助他完成真正自我保护,满足他的要求,你会得到他的真诚“掌声”。
  
一个正直的人,面对这种现象还会产生一种被利用感。这种感受的出现,主要是那些非常善于保护自己的人确实想利用交往关系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甚至可以说,有的人之所以选择你作为交往对象,就是因为你的某种优势符合他的某种需要。一旦发现自己处于被利用的地位,该怎么办呢?
  
在交往关系中,我们不能容忍只顾私利的行为,更不能以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交往群体中个别成员的私欲。但是,平心而论,在相互关系中,都有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都有着各自向对方所抱有的希望和要求。剔除了那些非原则的、损害他人利益的成分,抹去了那些具有强烈私欲的色彩,交往当中总应当相互有所满足。这就需要谨慎地划出一条原则界限,帮助交往对象回到原则的范围之内来,并且尽可能地做出自己的奉献。比如,一个人想得到赞扬,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这是自尊心、荣誉感的表现。如果我们帮助他放弃通过私人关系的途径去获取的企图,而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谋求,那就不能视为一桩坏事。相反,在他努力地靠自己的力量去追求目标的时候,就应当提供足够的支持。一个人有物质上的需求,这本来也是正当的,如果我们帮助他摆脱借用他人权势的动机,并为他提出符合原则的实事求是的建议,那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总之,划出一条原则界限,摆脱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使它们留在原则界限之外,你也就不会产生被利用的感觉了。简单地回绝只会把关系搞得更加复杂化。
  
一个人对不正派行为的厌恶感是一种可贵的感情,需要小心地加以保护。如果没有这种情感,便可能在熟人面前,在朋友面前,在“关系户”面前,失去自己的原则立场和坚持操守的稳定感,而成为被利用的可悲角色。面对不正派行为不觉得厌恶,久闻不知其臭,更有可能滑向甘之若饴的地步,几声奉承就感到飘飘然,无原则地为人办事,便会产生一种权势的自我满足,结果还会从被利用的地位上慢慢滋生出利用别人的欲望,使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恶性发展为相互利用的关系。但也不可把这种情感简单化、绝对化,要把不正派的行为与行为的当事人区别开来,对事不对人。即对其行为要“厌”、要“恶”,但对其人要“尊”、要“爱”,这是处理复杂人际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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