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要求廉署徹查梁振英
民主黨要求廉署徹查梁振英 週四 2014-10-09獨媒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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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新聞稿】
要求廉署徹查梁振英
特首梁振英被外國傳媒揭發收受澳洲企業UGL 550萬英鎊秘密費用,作為梁振英支持其亞洲業務發展之用。梁振英當時任職戴德梁行亞太區主席,作為公司代理人,在沒有董事會批准下,秘密收受UGL巨款,以協助收購他本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民主黨總幹事、前廉署調查主任林卓廷質疑梁振英違反公司董事誠信責任,損害債權人及其他股東利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行,今日已去信廉政專員白韞六 先生,要求廉署徹查。
林卓廷指出,梁振英作為DTZ董事,未有向DTZ董事局申報收取UGL150萬磅和400萬磅利益,以支持有關交易,有關行為損害DTZ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懷疑屬於非法回佣,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林卓廷認為,梁振英其後上任特首,理應終止有關合約,因為作為特首,他不可能繼續收取巨款協助推廣UGL或DTZ,有理由相信,梁振英貪圖UGL未付的數百萬英磅酬勞,而繼續有關協議。更甚者,梁振英既然履行有關協議及收取巨款,豈能不向行會申報?此舉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如梁利用特首權力,收取巨額利益,協助推廣UGL或DTZ,有關行為更可能違反《防賄條例》第4條。
林卓廷質疑梁振英一直未有根據李國能法官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防賄條例》第3條規管,是自己放生自己,因為如第3條涵蓋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受DTZ利益的嫌疑更大。
立法會議員單仲偕認為,梁振英是次秘密收取巨款,懷疑當中是否涉及暪稅,故會去信稅務局局長,要求調查梁有否隱瞞稅務局這筆巨額報酬;如有,當中又是否涉及刑事成份。
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指出,雖然梁在協議中寫明條件,協助UGL的過程不能有利益衝突;但梁身為特首沒有向行會作出申報,質疑公眾如何能監察梁施政時有否利用行政長官身份及權力協助UCL獲得任何利益,即使註明條件仍不能完全消除公眾疑慮。
何俊仁指出,早於2012年5月由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向特區政府提交報告,當中向政府建議政府委任官員應考慮收受利益時是否會導致政府尷尬。
何俊仁指出,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現在梁上任時,未有依照規定申報該應收款項,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嚴重行為不當。
梁振英雖然簽署秘密協議時沒有擔任任何公職,但作為公司董事須向股東負責,梁已違反公司董事誠信責任,損害股東利益。因此,梁振英已經誠信破產,不適宜再出任公職。梁作為特區首長,梁的行為嚴重影響行政長官一職的聲譽。故此,何俊仁表明,作為民意代表,民主黨必將此嚴重失德行為加進草擬中的彈劾梁振英的指控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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