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原始文件吧:1984年关于香港的中英联合声明
[原创]天天看香港普选辩论,发个中英联合声名大家看看171957 次点击
1509 个回复
瞎七八扯 于 2014-9-4 10:45:0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先把承诺做好吧,还有脸在这说什么 维基百科
南京条约:
清朝和英国停战并締結永久和平及對等关系。
清政府开放沿海的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港口,进行贸易通商。
清政府将香港岛永久割讓让予英国治理。
清政府向英国共赔偿2千1百万银圓。
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兩國共同訂立進出口關稅。
英國商人在通商各口「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從而開創了協定關稅之先例。廢除「公行」制度,規定以後「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岸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说好的永久割让呢? 还可以看看国内网民的跟帖评论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0333943&boardid=1&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 呵,还相信纸上的东西?内战都可以打,何况这一纸声明?再说,赵紫阳,这个党的叛徒还能代表我党吗?图森破。。。图。。。。 我好像看见了“五十年不变”耶!既然是“五十年不变”,那么五十年前没有普选,是不是五十年后也不应该有啊?:laugh::laugh::laugh: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4-10-2 17:11 编辑
我好像看见了“五十年不变”耶!既然是“五十年不变”,那么五十年前没有普选,是不是五十年后也不应该有啊?
祖宗 发表于 2014-10-2 16: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签了协议,就按协议执行,50年后协议失效再说。
可毛泽东和他的党不认这个,他们只知道我掌权我说了算。这就是理念的差别。 签了协议,就按协议执行,50年后协议失效再说。
可毛泽东和他的党不认这个,他们只知道我掌权我说了算。这就是理念的差别。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7:0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酒糟, 别一贯不要脸好不好, 不是已经定了2017普选了么, 还耍什么无赖? 你不胡搅蛮缠就活不下去?你可以用其他自虐的方式来显示你的脑残嘛 我好像看见了“五十年不变”耶!既然是“五十年不变”,那么五十年前没有普选,是不是五十年后也不应该有啊?
祖宗 发表于 2014-10-2 16: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别绕酒糟, 那酒糟的萎缩的脑垂体容量轻微, 你一绕酒糟就懵了, 可怜可怜酒糟吧 签了协议,就按协议执行,50年后协议失效再说。
可毛泽东和他的党不认这个,他们只知道我掌权我说了算。这就是理念的差别。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7:0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让GCD按协议执行,等到太阳从西边出吧。宪法都不算什么,协议算什么,某人不是说了“不要拿宪法/法律当挡箭牌”。我党翻脸比翻书还快。 [quote][原创]天天看香港普选辩论,发个中英联合声名大家看看
171957 次点击
1509 个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4: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中英声明要学习 [原创]天天看香港普选辩论,发个中英联合声名大家看看
171957 次点击
1509 个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4: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酒糟你看明白了么 [原创]天天看香港普选辩论,发个中英联合声名大家看看
171957 次点击
1509 个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4: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酒糟你学了半天, 其实你什么也没明白 让GCD按协议执行,等到太阳从西边出吧。宪法都不算什么,协议算什么,某人不是说了“不要拿宪法/法律当挡箭牌”。我党翻脸比翻书还快。
了然于胸 发表于 2014-10-2 18: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对。我们能做的,就是启蒙,揭露,唤醒国人。很多有识之士已经这样做了一百年有余,觉悟的国人已经比百年以前多了很多,但是火候还没有到,时机还没有到。 [原创]天天看香港普选辩论,发个中英联合声名大家看看
171957 次点击
1509 个回复
《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 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它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 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它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联合王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为求本联合声明得以有效执行,并保证一九九七年政权的顺利交接,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关于香港土地契约和其它有关事项,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三的规定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签 字)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玛格丽特.撒切尔(签 字)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10-2 14: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酒糟你还是多学学声明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