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明年1月1日施行
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4-09/28/1112665479_14118963132501n.jpg2014-09-28 17:31:22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laugh:新华网山东频道9月28日电(张翔)28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陈强,省老龄委副主任、省老龄办主任丁希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制处处长王仲泉,省老龄办副主任肖培树参加此次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条例》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确立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保障山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明确强化了老龄事业经费保障、强化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执法主体和社会责任、强化了家庭养老的基础、建立“一津贴、两补贴”制度、强化了对老年人医疗服务措施、强化了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强化了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等九条修改亮点。
同时,新《条例》就社会近年来关注的“老年人婚姻”、“啃老”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针对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5元,对全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thumbu::clap: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针对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5元,对全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人和百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据悉,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的省份,到2013年底,山东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7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老年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一。预计到2015年底,将达到2000万左右,届时五个山东人中就有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中国大部分城市老人公交好象都是免费, 有争执的只是有些城市不能乘空调车, 因为空调车比较紧张。 半价可能是针对空调公交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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