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如此香港,如此法制,如此“普世价值”
如此香港,如此法制,如此“普世价值”黎阳
2014.4.24.
俗话说,大活人不能让尿憋死。而如今有人却告诉你:到了香港,大活人必须被尿憋死——哪怕是两岁的孩子,哪怕尿急得直哭,哪怕排队上厕所来不及,那也不准尿出来,否则就是犯法——“憋死事小,犯法事大”。
把痰吐在手帕里再把手帕揣起来带走,跟“随地吐痰”是一回事吗?让憋不住尿的两岁孩子尿在“尿不湿”里再把“尿不湿”收起来随身带走,跟“随地便溺”是一回事吗?如此常识到了香港居然就不成其为常识,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居然就变成了一回事,居然就被定性为“随地便溺”,作为“大陆人没素质”、“野蛮不文明”的犯法典型大肆宣扬。这难道不是颠倒黑白?
闹市中心、孩子内急、排不上队、进不了厕所、人生地不熟找不着地方,走投无路时用尿不湿为孩子救急,没造成任何污染——何错之有?何罪之有?孩子尿尿是不是人性?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是不准尿是不是没人性?硬逼着大活人被尿憋死是不是灭绝人性?如果这叫犯罪,那是不是硬让大活人被尿憋死才叫不犯罪?如果这叫“法制”,那这是什么法制?灭绝人性的狗屁“法制”——逼着两岁孩子被尿憋死的“法制”不是灭绝人性的狗屁法制又是什么?
闾丘露薇说,用“尿不湿”给孩子接尿不但是“随地便溺”,而且是“不爱孩子的表现”,因为这是“在公开场合暴露孩子身体”——让孩子被尿憋死反而是“爱”,帮孩子救急反而是“不爱”—— 到了闾丘露薇嘴里,一切是非曲直完全颠倒了过来。如此逻辑,实在高明。
闾丘露薇又说,“在香港,再有道理,动手一定违法”—— “拉住婴儿车,不允许大陆夫妻离开”——这算不算动手?不但算动手,而且算犯罪,犯了“暴力劫持妇女儿童罪”。这在任何国家都是罪,而且是大罪、重罪,性质极其严重恶劣。如此严重违法,为什么香港警察不管?为什么闾丘露薇对此只字不提?由此可见闾丘露薇的话没说全,她真正要说的其实是 “在香港,大陆人再有道理,动手一定违法;香港人再没道理,动手一定不违法”——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不追究那几个犯了暴力劫持妇女儿童重罪的香港男人?
闾丘露薇提供的录像实在精彩:光天化日之下,大厅广众之间,繁华闹市之中,众目睽睽之下,一群香港男人英勇无畏地欺负妇女儿童,让母亲急得发疯,让两岁孩子吓得大哭——多么威武雄壮,多么威风凛凛,多么英雄本色——啊,香港男人!
(香港盛产的武侠片里面的男人个个行侠仗义除暴安良扶弱济贫,怎么现实中的香港男人却以欺负妇女儿童而著名?不是欺负孩子吃东西,就是欺负孩子小便?)
闾丘露薇自己的表演同样出色:三言两语就把是非曲直彻底颠倒了个个儿:香港男人欺负妇女儿童是“维护法制”,父母无奈为孩子解决内急是“不爱孩子”,大活人让尿憋死才是“维护法制”——如此“公平客观”,如此“法制”,如此“普世价值”——啊,香港女人! 如果是这样实在是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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