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是引用一份官方文件,对酒仙兄提出的问题,和稀泥版主的观点进行正当讨论,不料几分钟之内就被删除。难道版主大人可以“讥笑”,我连引用一份国会文件都不可。望版主大人拨冗解释为盼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1-17 14: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一开题就是美国国会决议唧唧歪歪的,很明显阁下喜欢拿鸡毛当令箭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老毛病又犯了。
美国国会决议关加拿大屁事,或者那个美国国会决议文件里面有明确规定凡在加拿大境内论坛转发此决议该论坛管理员一律无权删文?有的话你大可拿这方面做文章,就算去天朝借城管来砸了51都没人敢说你什么。 没有的话那份文件在这里无非就是一份正经点的文章而已。正经点的涉轮文章也是涉轮文章,尤其是在这美国国会管不着的加拿大。 网评员集体抓狂啊,哈哈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1-17 14: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好比你在一个家庭聚会上放了一个很响的屁,臭不可挡。
有人皱眉,捂鼻,
有人快速逃出屋外。
有人忍不住说了句“你不可以这样的”。
你很得意:“这是自由的胜利”!
你狠兴奋:“就是要看你们集体抓狂”。
你对别人的指责很愤怒:“既然外面好,就请滚出去”!
众人只能远离之。而你,会在其它场合继续你的放屁活动,照样得意、兴奋。 偷偷摸摸遮遮掩掩这几个还不如那些正大光明的轮子,猥猥琐琐,当然,也可能是一个正主一个马甲,不过版主应该能看的很清楚。 楼主和那个酒鬼专门在马桶里捞吃的。还经常是过期的。吃完再吐到51. 问得好:thum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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