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自由”
转载:闲话“自由”
--顾晓军主义:改变中国·之二千三百六十八
卢梭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就是一玄学时代的表达方式,即“哲学就是把人能听懂的话,写成一般人看不懂的生涩文字而已!这是一个哲学博士50岁时的感言”。
其实,只要一个学者的逻辑方式是大众化的,表达“自由”就非常简单。这个“简单”,不是把“自由”简单化,而是尽管把“自由”放进立体的学问坐标中去分析与阐述,但,又是普通民众可轻易看得懂的。
学术或学问,正在悄然革命。俄罗斯的大学毕业生占全民人口的比例,早已在百分之五十左右徘徊。试想,如果全人类的大学毕业生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五十,“知识分子”这词汇还有什么意义?而知识一旦普及,民主不就如空气样将成为生活的必须品吗?
人们在总结苏东剧变时,没有人把前苏联的大学毕业生的普及总结进去。其实,知识与自我意识与民主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是前苏联的全社会的教育的普及、终结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给社会主义掘墓,是无法回避的。
全社会的知识越普及,人们的自我意识就越强;而人们的自我意识越强,对自由的需求就越大。所谓自我意识,就是自己对自己的认识与再认识;而这种再认识,伴随而来的往往是对自由的进一步的要求。而能够保卫自由的最好的形式,迄今、全人类也只有民主体制这一种形式。
这就是前苏联被终结的潜在的最根本原因。这就是社会主义给社会主义掘墓的无法回避的客观规律。中式的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中修”的说法,不无道理。
这就是一个--社会发展,与个人、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的、非常简单的、应该是大家都能看得懂的道理。而把“自由”放进立体的学问坐标之中去分析,则至少可再分出两个单元、即灵与肉的两个单元--
所谓灵与肉的两个单元,其实就是肉体单元或曰本体单元与精神单元。这是两个看似不可分割而实为相互独立的命题空间。以下,先给大家闲话一下肉体单元或曰本体单元里的“自由”。
本体单元的“自由”,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由”、一般意义上的“自由”。然而,这个“自由”也分自然属性的自由、与社会属性的自由。
自然属性的自由,我在《闲话“自由永恒”》中已简单提及。这个自由,包含生命的出现与生命的生存及生命的发展的自由、包含生命所组成的社会的自由与社会的自然存在的自由及社会的发展应当遵从其客观的自身的规律的自由。
如,人性中的自私的存在,是生命之生存的危机感所造成的、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没有办法改造与消灭。而共产主义,则企图建立无私的社会;号称物质极大丰富,人们就会无私。其实这是伪学问--物质丰富、享用不尽时人们会无私,是想当然。其抽掉了人们会考虑物质的所属,即物质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人类迈不过的一道坎,也是有钱人还想更有钱的道理。除非革命、强行剥夺,否则有钱了还想更有钱的私心无法制止。而革命成功,又无法制止革命的领导者及亲属和子女想成为财富的占有者及占有了还想占有更多的欲望。
由此可见,私心没有办法消灭,除非消灭人类与人类社会。也由此可见,共产主义的学术违反了人类与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客观规律和原理。再由此可见,生命所组成的社会、理应方便生命的生存和发展,而不是限制他们生存和发展的自由,许诺将来会更自由也不行--因为将来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
由此,还可见--自由,就是真实的、实实在在的。这就是“自由”的自然属性的第一性。“自由”的自然属性的第二性,则是--自由,是可以自由发展的。而这个自由发展,理应不受各种限制、各种约束。
小结:“自由”分灵与肉两个单元。在“肉”的单元,又分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自然属性中,第一性是“自由,就是真实的、实实在在的”,第二性是“自由,是可以自由发展的”。
那么,什么是“自由”的社会属性呢?“自由”的社会属性,可用卢梭痛苦与纠集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表达。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过去,人们都把卢梭当成了自由主义的先哲,尤其是把“人生而自由”当成了自由主义的经典。其实,卢梭不是自由主义者,他的精神世界是分裂的,“卢梭的自由观,倾向两个极端,一是绝对自由,有违社会公正;一是设想用社会契约来限制个人自由,契约一订,个人自由就由‘公意’取代,结果导致国家压倒社会,组织压倒个人,整体至上价值观统治一切,民主没有了,自由也没有了。许良英批评他反民主,王元化批评他反个人自由。顾先生加的那段话,有纠偏之效力。”(此处所引,是卢德素在顾粉团与我的对话。“顾先生加的那段话”,指《闲话“自由永恒”》中的倒数第二自然段。)
卢德素的表述,是有道理的。其实,卢梭不过是论述了自由,而不等于是在倡导自由。于此,只需分析下他的经典便可知--在“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里,“人生而自由”其实是铺垫,不是结论;结论,是“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人们,却以讹传讹、把作为铺垫的“人生而自由”、当成了卢梭这句话的主旨。这,是知识群体与人类社会的集体无意识。其实,卢梭仅是--哲学地表达了他对自由的无奈心境。如此而已。
卢梭的痛苦与纠集和无奈心境,其苦恼与解不开的、其实就是“自由”的社会属性。而“自由”的社会属性,又分属于法与泛法的两个层面。
在法的层面,卢梭没有“公正第一”思想,自然就精神分裂:一会,倾向于绝对自由;一会,又试图用社会契约规范自由……在两个极端间跳来跳去、矛盾重重;最终,在无断与不能自己之中、无意识地让整体至上价值观占了上风。
其实,懂得“公正第一”是“公众认为正、方为正”,“自由”的社会属性在法的层面上的解释就非常的简单,即--公众认为自由、方为自由。这,就与整体至上的价值观分道扬镳了。
而在泛法的层面上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泛法”?泛法,就法外的社会约束。如,道德、宗教等。
泛法不是法,但同样束缚着自由;在特定的环境中,其甚至比法还法。
比如,“默克尔手机被监听”。世界上未必有法律奈何此--美国情报机构不可监听盟友政治首脑的手机。但是,既然是盟友,政治及其他的态度与资讯、就该是自愿的相互交流,而不可以用监听其政治首脑的办法获得资讯、从而判断其倾向、再谋划对策、作出各种决断。这就是政治道德、法外之法。
违反了呢,也没有具体的惩处,但却会颜面扫地。在这一例子中,还包含着两个不同的自由的问题:一个,是默克尔的自由被侵犯了;一个,是美国情报机构的自由过界了。前一个自由,主要从属于上面说过的“自由”的自然属性之中的自由;而后一个自由,则主要是现在正阐述着的“自由”的社会属性之中的、突破了泛法的自由。由此可见--自由不可以突破泛法。
再小结:“自由”的社会属性也有两个属性:第一性是“公众认为自由、方为自由”,第二性是“自由不可以突破法,也不可以突破泛法”。
这就是“自由”是相对的之道理。明白了“相对自由”的道理,就不会犯卢梭的“绝对自由”之错误。同时,也不会似卢梭般为自由的尺度把握不准而痛苦与纠集和无奈、而求助于整体至上价值观(整体至上价值观,实为极权分枝)。卢梭,其实是能力问题,也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与我“打倒鲁迅”中的周树人大同小异。
当注意--“自由不可以突破法,也不可以突破泛法”中的“法”,是“公众认为自由、方为自由”,而个中的“泛法”也是“公众认为自由、方为自由”。换言之:“自由”的社会属性中的第一性、“公众认为自由、方为自由”,是约束第二性的。这与“自由”的自然属性中的关系相反--第一性、“自由,就是真实的、实实在在的”与第二性、“自由,是可以自由发展的”是递进关系。
总结一下:“自由”分本体单元与精神单元。在“自由”的本体单元中,又分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自然属性,表述自由的本真;而社会属性,则表述自由受约束的一面。这样的“自由”,才是不偏颇的自由。
接下来,就可以表述“自由”的精神单元了。但是,我累了,我想读者再看下去、也会觉得累的;所以,还是留待下一篇去说比较好。当然,太太叫我吃螃蟹了,是暂时搁笔的根本原因。
顾晓军 2013-10-27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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