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宗 发表于 2013-9-18 13:13:16

[ZT]如此判决薄熙来有罪,那么同理可判:胡主席和温总理有罪!

如此判决薄熙来有罪,那么同理可判:胡主席和温总理有罪!
杨连旭
2013/9/16
济南庭审向世人展示出的是:控方对工作、对法律、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所采取的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以至于完全不顾起码的逻辑关系和法律常识,仅凭道听途说、光靠生拉硬拽,就指控他人犯罪!
这,不仅充分而彻底地暴露出了控方主谋们强权政治的蛮横无理和霸权主义的丑恶嘴脸,而且首开了公诉机关强奸法律、任意指控他人犯罪的罪恶之源。
如其得逞,那么从此以后,公诉和审判机关即可指控和判决包括习主席和李总理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罪不可赦!
此次济南庭审,控方指控薄熙来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其依据是:
事实:薄熙来曾利用职权为大连市政府所属之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谋利益,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从中获利了;
证据一:唐肖林指证,他曾送钱感激薄熙来;
证据二:谷开来书证,她曾从家中拿过同唐肖林指证等额的钱出去消费。
公诉逻辑一:“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
公诉逻辑二:“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如此事实、证据和逻辑的罪名一旦成立,那么:只需有个人,编个感激理由,揭发和指证有关官吏接受了所送的财物,再查清这个官吏之家在相应的时间段内确实曾花销或拥有过等额的财物,即可指控和判决其受贿罪!
例如:如果有人跳出来揭发举证胡主席、温总理受贿:
事实:胡主席、温总理抗击非典、取消农业税、建设和谐社会是在利用职权给人民谋取了利益,所有人,尤其农民,个个从中获利了;
证据一:他指证,为了感激胡主席、温总理,曾在十年、八年前给他们送了十万八万元;
证据二:若是农民即可指证:为了感激胡主席、温总理,曾在十年、八年前给他们送了总计一万元左右的蔬菜瓜果;
证据三:这十年、八年以来,胡主席、温总理家肯定会新增了十万八万元的存款或财物,至少也花费了十万八万元的支出。
证据四:这十年、八年以来,胡主席、温总理家肯定消费了一万元的的蔬菜瓜果。
如此一来,依据济南庭审控方之公诉逻辑,公诉机关即可指控、审判机关即可判决胡主席、温总理犯有受贿罪!
这,岂不荒唐。

一块 发表于 2013-9-18 13:17:05

搞数学证明啊?还同理呢:laugh:

祖宗 发表于 2013-9-18 15:29:28

如此判决薄熙来有罪,那么同理可判:习主席和李总理有罪!
杨连旭
2013/9/16
济南庭审向世人展示出了控方主谋们凭道听途说、光靠生拉硬拽,就以强权政治强奸法律、任意指控他人犯罪的主要手法是:避实就虚、以量代质、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所谓一语中的、一针见血、铁证如山,说的是话不在多,贵在精;证据不在多,贵在铁。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对此,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人即已论述。
子禽问曰:“多言有益乎?”墨子曰:“虾蟆蛙蝇,日夜恒鸣,口干舌擗。 然而不听。今观晨鸡,是夜而鸣,天下振动。多言何益?唯其言之时也。”(《墨子?墨子后语》)
正因如此,一般的,由于公诉机关占尽优势且居高临下,在庭审中只需出示相应的关键铁证,就已稳操胜券,根本就无需在细枝末节上耗费大量的时间。
可在济南庭审中,世人看到的控方,却表现的同常理大相径庭,他们在连被告人和辩护人都不感兴趣的细枝末节上,大演过场戏,不厌其烦地一味举证。以至于被告人不断说明:“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
尽管如此,控方却依然乐此不疲、在过场戏上举证不断、不厌其多。
以控方所谓薄熙来通过其妻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这一此次庭审中的重头戏为例:
鉴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而“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这样的事实,本来只需出示三组几份证据,即为铁证如山:
一是、别墅实际出资人为徐明的证据,即购买别墅的贷款系由徐明出资偿还;
二是、别墅实际所有者为谷开来的证据,即证明罗素地产公司所有者德某某系为谷开来代持的协议,或者德某某的相关行为完全为谷开来所掌控的材料;
三是、薄熙来对别墅实际出资人为徐明、实际所有者为谷开来确实知情的证据。
然而控方在8月22日和8月23日相继出示了五组证据,共涉及近20个部门、机构和单位,14个人,80多份材料。
那是:男人女人、洋人国人,证人证言、书证录像、种类繁多、花样翻新,相关无关的证据,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并同时言之凿凿、不断重复着薄熙来通过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语言,强化灌输给听众观众:
“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了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提出在法国买房,让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出资”;
“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进而证明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持有枫丹?圣乔治公司100%股权,从而实际拥有枫丹?圣乔治别墅所有权。”
“证实薄谷开来对枫丹?圣乔治别墅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的事实。”
“证实薄熙来明知徐明出资购买别墅的事实。”
这样的舆论轰炸,虽然确实也能起到一些扰乱视听的效果,却没有一份证据能证实:德某某是为谷开来代持罗素地产公司的协议,或者谷开来能够完全掌控德某某相关行为的材料。
从而,也就毕竟改变不了这样的事实:枫丹圣乔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就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权转给了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
虽然庭审中徐明在作证时说“姜丰是代持”,可却也承认:“没有文字的协议”,仅仅就是凭“我们之间会有一些信任的”。
鹿还是鹿、马还是马。
也就是说,控方所指控薄熙来通过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竟然是所有权早在2011年5月份就转移到了2010年就“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姜某,这个徐明未婚妻的手中,与谷开来毫无关系了,跟薄熙来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呢!以至于薄熙来知情与否,根本就无关紧要。
购房出资人是徐明,房屋产权在徐明未婚妻名下。面对这样的事实,仅凭徐明一句“姜丰是代持”和薄熙来偶然间看过一眼幻灯片,控方竟然就指控薄熙来通过谷开来“收受徐明给予的购房资金231.86047万欧元购买法国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
真真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这样的罪名也能成立的话,那么,大小官员,在劫难逃,概莫能外!
比如,如果有人指证说,为了感激党国的好政策,他现有的房屋都已经行贿给了习主席和李总理,只是由他在代持呢!而且习主席和李总理在视察路过时也看了一眼。
那么,依据济南庭审中的控方逻辑,公诉机关即可指控、审判机关即可判决习主席、李总理犯有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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