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众山小 发表于 2013-8-26 08:15:35

敦促中共当局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之二)

徐开彬(美国天普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


本文主要围绕一点集中讨论谷开来与薄案相关的问题:即谷开来是否应当出庭作证。正如系列之一所述,薄熙来在法庭上说,“我对谷开来出庭作证我已强烈要求两次”,但审判长以“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不能强制她出庭”进行推诿。当局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


第一,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法律精神,本意是从家庭伦理考虑,为了避免家人互证有罪,不强制家人出庭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指证,这是有利于被告的法理考虑。但是,既然公诉方从被告亲属(谷开来)获得并试图采用其不利于被告的证词,这已经从客观上打破了“避免家人互证有罪”的法理考虑,也就是该条规定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所以该规定不再适用于此案。因此,在证人出庭前作出的证词对被告不利,被告对证词有强烈质疑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庭没有理由拒绝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如果谷开来拒绝出庭作证指证其丈夫,那应该理解为谷开来不想作证,不愿意做出对其丈夫不利的指证。因此,用审判之前她的视频以及证词拿来作为她对其丈夫不利指控的证词,则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这种证词不再代表她目前的意愿,因而在指控被告的案件中不再具备合法性。


第三,证人作证,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出庭作证,以便与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方进行当面对质,不出庭而只作书证则容易导致伪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效力优于书面作证。在证人做出了严重不利于被告的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既然公诉方认为谷开来有正常行为能力作书证,也就应该有行为能力出庭作证,就不能拒绝其出庭作证。


第四,谷开来作为被判处死缓、缺乏人身自由的污点证人,加上被告对证人的证词之真实性严重质疑,法庭如需采用谷的证词,则谷必须出庭,否则不具备合法性。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现在被告人对证人谷开来的证言有异议,而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应该让其出庭。而且,薄案在国内国际都有重大影响,当局有义务彻底透明地审判此案,有义务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客观性,而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


第六,鉴于在谷案的审判中已经确认谷开来有精神障碍且控制力下降,再加上谷妈妈范承秀老人在公开信中讲述的2013年春面见谷的经过“八个检察院的人将谷围在中间,谷目光呆滞,全程一句话不说”,而且此次审判记录中透露的公诉方也承认谷开来曾使用过精神类药物,还有视频中谷开来异常的兴高采烈的笑,我们有理由认为,谷开来已经精神失常。为了确保谷证词的有效性,公诉方有义务证明谷是正常行为能力人。鉴于中国司法不具备独立性,要想鉴定结果得到承认,必须邀请国际医学界参与鉴定。


第七,薄案中的三个指控都直接涉及谷开来,经济问题的指控也指向谷开来是涉嫌受贿者、贪污者,她应该作为共犯出庭,而不仅仅是证人。当局在谷案的审判中只指控其涉嫌刑事犯罪部分却无视其直接涉嫌的受贿与贪污部分,高度令人生疑当局与谷的交易内幕,可能就是让她配合将经济问题转嫁到薄。而且,在王立军案件中,谷开来也是直接涉案者,她也应该出席王案的庭审接受质询,结果也未让她出庭,更加令人怀疑其精神状况与行为能力。


综合以上诸多原因,如果公诉方仍推诿不让谷开来出庭作证,将不得不令人怀疑:不是谷拒绝出庭,而是谷因精神障碍再加上当局施加的巨大压力,已丧失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出庭作证就会在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询中露出真身,所以当局不敢让谷出庭,这就更令人怀疑谷开来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词来源的合法性。其在作证视频中异常的兴高采烈的笑容,令人高度怀疑她是在检方让其吸食精神类药物(毒品)后所为,这样的证词不仅无效,也是非法和不人道的。由于对薄熙来的指控均围绕谷开来也出自谷开来,如果谷不出庭作证,则整个薄案的审判缺乏合法性。

201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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