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里清静 发表于 2013-7-13 19:41:45

曾成杰死刑前被告知有权见亲属但其未要求

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昨日其女儿称,法院http://news.sina.com.cn/c/2013-07-13/190227660387.shtml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昨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据《长沙晚报》报道,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家属 死刑执行前后均未获通知  “我一看法院门口贴了张公告说集中执行了三个人,最后一个就是我爸爸,我感到很愤怒,抓住保安问,可他什么也说不上来!”  昨晚21时许,曾成杰的女儿称,7月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在7月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昨日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告诉我们,现在只求能要回尸体或骨灰,让我们见‘最后一面’”。昨晚,曾成杰女儿在电话中表示。  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似吴英案引争议。吴英案经最高法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死缓,曾成杰及其家属也曾对命运转机抱有期待。  此后案件被报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曾成杰的辩护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称,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报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之处。  在此期间,王少光以辩护人的身份多次在看守所会见曾成杰,几乎每次曾都要提及让孩子们注意身体、好好保重,还惦记着孩子们交朋友、找对象的事。  法院 告知有权见家属但其未要求  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于昨日下午发布信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该微博在昨晚约7时发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该微博下的附图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据记者了解,《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昨晚8时,该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 观点  学界不推动修改见家属条款  研究诉讼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此前的《刑诉法》没有刑前会见的条款,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的时候,因应当时的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在条款中加入了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  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  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调整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  不过,樊崇义教授认为,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 北京情况  双方自愿才安排会见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处死刑,但如果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会见近亲属的申请,法院仍应该予以安排,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因此从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对什么人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等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该《会见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  从2003年9月开始,北京一中院对于提出申请的近亲属都尽量安排会见。  但是,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法院不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会见。  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北京一中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费事傾 发表于 2013-7-15 14:13:31

處死曾成傑?為何不可告人


曾成傑被處死了,死前悄無聲息,死後引起中國民眾一片譁然。譁然主要不是因為他該不該處死,而是該不該這樣秘密處死。法院何以這麼害怕民眾知情?這其中究竟有甚麼不可告人的事情,要以這種有悖人倫的方式處死他?
法院先是在其官方微博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發現不妥後刪除,又重新辯解道:「在對罪犯曾成傑執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傑並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法院前後不一的反應不難令人猜想,法院就是不願讓曾成傑死前跟親人見最後一面,這僅是又一次屢見不鮮的先定結論再找理由。
有分析稱,即便是法院後來更正的微博也無法自圓其說。法院在行刑前驗明正身的最後時刻才告知曾成傑有權會見親屬,完全沒有給其父女留出考慮和安排的時間,足以證明法院根本就沒有誠意且在故設障礙。
而且,不願見女兒最後一面的決定,在常人眼裏是極其荒謬的。法院對於這個明顯反常的決定更應認真謹慎地作好記錄並適時出示,甚至可以告知其女兒,以備外界質疑,但是目前看不到任何令人信服的記錄。
法院的失職,既可能侵犯了曾成傑本人的權利,又是踐踏了其女兒等近親屬的權利。獲悉親人臨終的消息並見最後一面,是自古以來文明社會的一貫做法,也是臨終者近親屬的重要權利。預知病人瀕死的醫院都要向近親屬下達病危通知書,又何況已知犯人必死的法院。中國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連犯人的女兒都不知執行死刑的消息,又何以證明法院做到了有效公布?
因此可見法院的種種行為,即使不能妄下非法踐踏人權的定論,至少也完全屬於既鬼祟又齷齪的做法,與理應光明正大的法院形象極不相符,難以獲得民眾的理解和信任。同時也說明了其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如不從根本上改進很難保證類似失誤不會再犯。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曾成杰死刑前被告知有权见亲属但其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