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宗令 发表于 2004-1-13 20:44:27

请优化处死鹌鹑的方式

亦为发过的拙文,用以交流
请优化处死鹌鹑的方式
陶宗令
人类在生物学上的意义决定了人类吃荤食并没有什么很大的过错(吃珍稀野生动物该当别论)。因为人类本身属于杂食动物,不吃荤,就不能满足基本的生理功能的需要。问题是,如果人们对被食动物的食用方式或处死方式有悖于人性。其行为就要受到意识形态乃至法律的谴责了。
日前,笔者在上海市闸北区安业路上亲眼目睹了这样一种“绝活”——好几个卖鹌鹑的摊主在成交时将关在铁丝笼里的鹌鹑逐只抓出来先撕剥皮毛,再开膛破肚抠去内脏,继而剪除双腿,最后剪断脑袋。那些活蹦乱跳的鹌鹑便很快变成另外一种状态了。由于摊主的动作非常娴熟老到,我特意对着手表计算了一下,发现每只鹌鹑平均只消15秒至20秒钟就处置停当了。
客观地讲,这些人工饲养的鹌鹑最终都是应该变成人们的盘中餐的,但如是此般的处死方式却实在令人发指。因为从撕剥皮毛到剪去双腿只有十余秒的时间,所以膛空腿缺、赤膊血凌的鹌鹑并没有死亡。在那个过程中,它们的头颅连同颈项始终仰着,一双无助的大眼茫然不知所视,而那两角芽黄色的嘴喙更是半张半闭地发出凄惨乏力的哀号。
“为什么不先剪去脑袋呢?”
我当时就对两位摊主提出过这样的发问。没想到他们的回答都是一致的,即疼痛而又没有死透的鹌鹑会本能地缩紧身子,这样更便于操作。
多么堂而皇之的理由啊!是的,忍受着剧痛又尚未死亡的鹌鹑是会神经反射地挺直着身子让摊主便于操作,但操作者的人性却由此沦落了——鹌鹑原本可以一秒钟就死去,摊主却为了图方便而将痛苦残忍地延长了。
十余秒,这在哲学的一维概念中恐怕算不了什么。但落实到摊主处死鹌鹑这个具体的时空单位上,它难道与卡在特制桌面上的活猴被食客敲开颅骨到食尽脑髓,以及屠夫为了增加牛肉重量在杀牛前将塑料管插进牛鼻孔强行灌水直至它支撑不住而昏厥倒地的时间不是一样的漫长么?!
也许读者会说,既然要吃新鲜鹌鹑,又为何要对鹌鹑的死法大放微词呢,这不是假慈悲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当然难以一言以蔽。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便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对自身和其它生命的死亡方式也是在不断地追求质的优化的。我不知道这种追求是否也包括在“新型人道主义已扩展为敬畏生命的伦理学”的范畴之内?但人们对安乐死的追求以及对死囚进行注射致死的改良不是都已经付诸于实了吗?那末,既然人类自己要死得舒服一点,为什么其它生命就不可以享受这种待遇呢?更何况,那些供人类享用的其它生命的夭折原本就是为了供人享用而被人为地造成的。
上世纪80年代我国香港发生过一宗颇为轰动的“火烧麻雀案”。原由是某影视公司在拍摄一部武打片时把一只鸟笼里的麻雀给烧死了。动物保护协会闻讯后立即提起公诉。被告方后来在公堂上辩解麻雀是作为一个着火镜头里的景物被不小心烧死的。并称那只麻雀是从一家菜馆要来的,即便不被烧死也难逃厄运。然而公诉方恰恰抓住后面一句话大做文章,他们再三强调那只麻雀被慢慢烧死的违法性。为了以理服人,公诉人还特地从一本英联邦制订的法典里找出一款条文来以资凭证。那款条文的大意是:处死甲鱼不能用开水烫,而应以棒状物先引出它的颈子再突然用刀砍去脑袋,处死其它动物亦依此类推┉┉最后,法官只是念“当事人不小心”才没拘押他15天,但仍判罚了该公司一位女制片人一笔巨款才结案。
笔者举出上述例子当然不是要我们生搬硬套地去上纲上线,但对诠释拙文的用意或许还是能起到一点作用的。

笔者地址:上海市保德路545号万豪医院(20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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