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mp 发表于 2008-12-29 15:12:21

告票罰金錯誤的後果

我們一向以來收到的交通告票必然有一個罰金填寫在上面的(傳票summons除外)。各位有沒有質疑過該罰金的準確性?如果出現了錯誤將會產出什麼後果?

今年5月30日安省上訴庭就Donna B.Young及另外15位被告人被倫敦市法官Levitt在所有上述被告人沒有理會告票的情況下撤銷了16張不符合指定罰金的 交通告票作出最終裁決。

該宗案件的爭議點純粹是的法律程序。當被告人收到告票後他們必須根據Provincial Offence Act(POA)的第5.1, 6, 7或8條選擇繳費、認罪求情或開庭抗辯等的相應方式。

倘若他們完全不理會該告票,在15天限期過後法官將會根據POA第9(1)(a)賦予的權力簽發缺席的裁判。在簽發裁判時如果法官發現告票上的內容不全或出現錯誤時,法官必須按POA的9(1)(b)條把告票撤銷。

倫敦市Levitt法官在2006年5月30和31兩日先後撤銷了16張罰金錯誤的交通告票。檢察官因此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並同時指出原審法官應該運用POA第34(1)條以案件「在法院進行」的任何階段均可修改告票內容而並不是以撤銷告票來處理。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是正確的運用了POA 9(1)(b)條,原審法官的處理方式是在他的辦公室office內進行而非「在法庭內」進行,在沒有任何一方的申請(motion)或出現的大前題下原審法官只能根據文件辦事不能自行修改告票。

這案例發現了下列的狀況:

(1)       這樣方式的撤銷只限於一般的交通告票(因為是根據Part I of the POA才有9(1)(b)的產生),所以超速、闖紅燈等亦包括在內;
(2)        這是冰山一角,只被整個司法部門其中的一位法官發現出來,可能還有很多同樣的告票存在不同的法庭尚未被發現;
(3)        由於罰金不時修訂,導致前線警員未能及時update亦有可能條例太多而被看錯了前後條例的罰金數字;
(4)        被告人必須採取「不理會」的態度才可以移交法官office處理POA 9(1)(b)的階段。

如果各位收到了告票,請特別留心查閱罰金是否正確才決定能否採用上述案例。當採用了這策略後但又收到事後法庭發出的罰單時(有很多法官沒有留意罰金錯誤),你可以去信該名法官陳述London (City) v. Young, 2008 ONCA 429的案例要求覆核及撤銷該告票。

tnnd 发表于 2009-1-19 19:17:08

请问从哪里查罚金的正确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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