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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买房都要看!Royal LePage地产经纪骗招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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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0:0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持续发布中!)
炒房、尤其是华人炒房在加拿大形成的偏见歧视有多深?Notary在听到亚裔口音的咨询电话时会直接问:“你是现金买房还是贷款买房?”仿佛加拿大的华人,除了腰缠不知来自何方万贯之财的土豪,就没有遵纪守法、用自己的能力赚钱买房的工薪族。

Royal LePage, 加拿大地产的霸主,当卖家和它旗下的经纪都是魁北克当地人,而买家和经纪都是华人时,那种“我是霸王,我怕谁?就算我欺负你,你又能怎样?”的潜台词无处不在。以下是最近在魁北克省发生的华人工薪买房经历中的几个片段。

1.      1.  卖家声明,这是买卖中卖方向买方披露房屋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房屋挂盘出售,这个文件就应该准备好。买家一旦有兴趣,卖家就要象买家经纪提供这个声明,买家透过这个文件来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包括房屋何时建筑?是否有翻新?是否出租状态?是否有各种问题,等等。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卖方提供的卖家声明几乎有三分之一是空白,这就意味着对买家有所隐瞒。当买家提出这一问题后,卖家迟迟等到验房完成后才提供完整版卖方声明,而且,在这个完整版声明中,买家声称房屋中的部分所属物不包质保。要知道,卖家经纪的挂盘声明上说的可是“质保销售”!如此出尔反尔,更突显了卖家经纪,RoyalLePage的黑心坑骗!而且,在验房之后才披露完整的卖家声明,也是把买家骗入圈套的一个伎俩,因为,验房的验房费是买家出,买家本来有权在验房前根据完整真实的卖家声明合理评估房产,现在却因为已经花了验房费,对于不是土豪的工薪阶层,当然要权衡购房成本,所以,从买卖双方的谈判筹码来说,买家已经少了一些,这是RoyalLePage的无良经纪的骗术第一招;律政悟空,IFor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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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8:31: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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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6:20:23 | 只看该作者
4.        到了验房后的磋商阶段,卖家经纪接受了买房的议价,但她口头提出了一个条件,大致是说“certificate of location”(地产勘测报告证书)可能过期了,notary(公证师)说了算,如果需要更新的话,买家出费用。同时,双方也同意把过户日期延后。买家经纪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准备了amendment(修正案)。关于amendment,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以往的协议文件进行修正,它的属性是“协议”:双方都知情、都认同的内容。需要更改的内容写在amendment里,没有在amendment里提及的,就维持原来的协议内容。比如关于过户日期的修订,在amendment里面,就有这样的条款“Clause 11.1 Deed of Sale on or before [date]”, 即:原协议中的11.1条款所约定的过户日期改为***。

再强调一遍,此时双方都已初步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既有卖方的要求,也有买家的意愿,买家经纪按照这个协议拟定了amendment之后,买家签了字,发到卖家时,Royal LePage经纪又开始出幺蛾子了,她居然传回另一个amendment版本,擅自添加了一个条款,并称这是amendment的final(最终版)! 单方面改动协议并强加于对方,Royal LePage经纪,土匪也会对你的行径自叹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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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5:18: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12-19 00:49 编辑

6.     如果说马桶事件还不排除是参观房屋的其他人弄坏的话,下面这个浴室排水管在漏水,管子上的铜锈也如广告词所说“刚翻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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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0:24:31 | 只看该作者
2.        初次参观:无论买家买不买房,你都可以对挂盘出售的房屋要求看房。有的卖家甚至会发布“open house”信息,安排指定的时间成批接待看房参观。如果没有open house,只要预约看房,卖家经纪就有义务陪同讲解。本案中,Royal LePage以地头蛇的霸气,告诉买方经纪,自己去拿钥匙带买家看房,她完全不现身!这不仅是一种藐视的姿态,更重要的是,因为卖家经纪不现身,买方丧失了在在初次参观中了解房产更多信息的机会。而对于买家来说,越早发现问题越好,这本来是正常购房程序里被保证了的权利,就这样被Royal LePage经纪的藐视和渎职剥夺了,这是Royal LePage经纪的第二重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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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0:41:19 | 只看该作者
3.        验房: 验房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就价格初步达成一致之后进行的。前面提到,在本案中,因为卖家经纪在初次参观时没有现身,而且提供的卖家声明有很多空白,买家对房屋状况的了解就被局限了很多,而价格的协商肯定是以地产的状况为前提的,因此,本案中,买家到达验房这一步,就已近存在被卖家欺诈的成分!更有甚者,卖家经纪在接收了买家offer(出价)之后,又临时在文件里披露了一个房屋缺陷,买方只好把验房时审查这个缺陷作为继续买房的条件。把房屋缺陷隐瞒到价格达成之后才披露,这是Royal LePage经纪的第三重无良!

验房那一天,更恶心的事情发生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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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12:57: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12-19 00:49 编辑

5.   验房那一天,更恶心的事情发生了!!!作为卖家经纪,验房之前要为卖家(卖家始终都未现身)把房屋状况仔细检查,是起码的功课吧?当买家到来之后,卖家经纪倒是罕见地在等候,还带来了一些清洁用品,让人恶心的一幕出现在浴室。按照卖家经纪的广告词,浴室是新装修过的,然而,买家在浴室掀开马桶盖时,看到的是一池浮在水面上大便(为了避免引起读者的呕吐,不发照片)!恶心、情急之下,急忙按马桶的抽水按钮,竟然完全无效!!!叫来经纪,她居然撇清自己的责任说是别的买家看房时留下的!可见她从来不陪同看房,房间里发生什么也不知道!这样的卖家经纪,无论你是买房、还是卖房,你敢聘用吗?!
经纪广告词说浴室翻新:




买家在验房时目击一池马桶粪便(为了避免引起读者的呕吐,暂时不发照片)、且抽水按钮失灵,经纪临时清洁后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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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7 22:09:09 | 只看该作者
还会继续,敬请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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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3:43: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12-18 21:10 编辑

7.      继续上面说到的certificate of location(地产勘测报告证书)问题。上面说到,卖家经纪在验房之后的谈判最后一刻才把这个问题抛出来,并说是由notary(公证师决定)。这里需要介绍一下法律常识: OACIQ的标准购房文件表格第10.5条说得很清楚: The SELLER shall supply the BUYER with a valid title of ownership,意思就是说:卖家必须向买家提供合法的地产所有权资格。在同一条款下面的文字里是这样说的:the cost of any new certificate of location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 where the previous certificate proves not to have been amended. 这句话的意思比较绕,简单说就是:如果certificate of location需要更新并且没有内容变动的话,买方承担certificate of location更新费;如果certificate of location需要更新并调整内容,卖家承担certificate of location的更新费。


这里面有几个法律问题:
1.        certificate of location是title of ownership的法律文件之一,如果它过期的话,卖家就等于没有提供合法的产权资格,也就是违反了10.5条的规定;
2.        经了解,不是notary(公证师),而是贷款银行决定certificate of location是否过期、必须更新。本案中,贷款银行证实此certificate of location必须在过户前更新;
3.        notary(公证师)证实,certificate of location上的标注与实际情况有不符,需要修正(amended),即10.5条款中卖家需要承担费用的情形。
4.        既然交易使用的是OACIA购房表格(Promise to Purchase),那么表格第10.5条就具有法律效力;
5.        在双方达成的Amendment里,买家的承诺并未提及10.5条,内容也与第10.5条并不冲突;
6.        当卖家经纪抛出这个certificate of location过期的问题时,经咨询多个测绘专业人士,这个certificate of location的更新根本不可能在双方达成的过户日期之前完成;

综上所述,卖家一边认同过户日期,一边抛出一个过户前必须解决、却根本不可能在过户前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good faith/诚信”交易的原则?卖家经纪为什么要在这一刻才抛出certificate of location的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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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6:19: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usticeQC 于 2017-12-18 21:10 编辑

8.     certificate of location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之一,保证其有效性肯定是卖方的责任义务。本案中,卖方经纪辩称他们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否需要更新。但问题是,既然他们选择把这个问题在过户前抛出来,就多少知道这里面有问题,而且是在讨价还价的环节抛出来,更说明他们清楚这个问题会产生新的费用,不知情的说法根本说不通。Royal LePage,卖家经纪真实的算计大概是:明知卖方没有尽到义务,把卖家的责任在讨价还价时抛给买家,算准买家这时一般会心急,会一股脑照单全收,哪怕是不合情理的条款。然而,在本案中,卖家经纪有两点昏招:
1.        诱骗买家在Amendment 里附加的条款没有提及10.5条,文字内容更与10.5条不抵触。因此,从法律上说,这个附加条款没有起到改写10.5条的作用;
2.        算计太过头,没想到certificate of location的更新根本不可能在过户之前完成,而过户日期是自己提出来的。

既然certificate of location必须在过户前更新,而客观情况决定certificate of location不可能在过户之前更新,就没有办法了吗?办法是有,可是,Royal LePage卖家经纪再次显示出其无良本色:都知道卖家的利益是“越早出手越好”,可是,尽管Royal LePage卖家经纪已经被指出上述问题,她居然无所谓,置卖家利益不顾,玩拖延战术,绝不从自己的佣金让步,反而还纠缠买家经纪(华人,尽职尽责无过失),要其从自己的佣金里做出让步。Royal LePage,你们的经纪是在学浙江卫视欺负袁立“店大欺人”?还是脸皮太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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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0 10:17:55 | 只看该作者
稍后还会继续更新,敬请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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