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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策变化:卖房今年强制征税 主要居所必须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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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03:3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加拿大税局的最新报税指引,如果有业主于去年卖房,在本年报税时,税局将会要求业主提供卖房资料,且要在报税表的“在2016年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如实申报。否则会有可能成为税局的调查目标。最近就有一宗案例,业主因没有清楚申报卖房的得失,且以“主要住所”为由而没有申报,结果被税局发现,需要重新评估。如果证实当事人没有诚实报税,税局将会追讨欠税、利息及罚款。
根据现行的新税务条例中,如果业主于去年出售物业,如果物业属于“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话,出售所赚得收益虽可获豁免全部或部分税项,但报税人必须向税局提交资料,如收购日期、收益处理和所出售房屋或单位的地址。
税局这项新条例于2016年10月开始实施,标志着税局改变了长久以来的一些政策。过往,纳税人是不需要向税局填报“主要居所”的资料的,且主要居所出售所得利益亦是全部免税的。但税局担忧这个漏洞及关注到其他事项,因而制订这项新的报税条例,有效地追踪及审查买卖房屋状况,并核实报称“主要居所”业主的申报是否属实。
业主未申报遭调查
在新例下,税局更易监控买卖房屋的状况。最近发生的一宗个案,一名居住在多伦多的纳税人,在他的2010年报税表上,并没有申报当年出售了位于央街一套560平方尺的一睡房的单位。该名纳税人以该单位是他的“主要居所”为理由,认为不应该征税。
但经税局调查后,不认同该名纳税人的说法,并作出重新评估,最后裁定该名纳税人已出售的单位是应作为纳税所得。税局所持的理由是,在2010年,当事人从未在该柏文大厦单位居住过,当事人的配偶和小孩也没有经常住在这里,即证明居所并不是这名纳税人的主要居所。
根据所得税法,一间住宅成为“主要居所”的定义,其中的关键是,纳税人、配偶或孩子,必须是一年通常都会住在该楼宇。正如法官的总结,考虑的关键是该房屋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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