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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少女被撞死 肇事逃逸男子入狱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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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7:23:24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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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岁华裔少女2013年时在学校被一辆皮卡撞至重伤,不治身亡。而肇事司机当时逃离了现场。法庭近日对这名逃逸的司机做了判决。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6-6-21
这是什么法律啊,禁开一年,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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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21:19:49 | 只看该作者
对如此加拿大法律和法官,不知说啥好
相比之下,所谓的中国人权问题算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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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6-21 17:47:52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不小心把人撞死,可能是他无意,但逃逸,就肯定是有意为之了。能体会少女父母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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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21 17:52:28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那如果不逃逸只要关1-2个月咯,什么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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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6-21 18:29:09 | 只看该作者
事故而非谋杀,但我想知道,是酒驾么?为何要逃逸?!有自首情节么?
花样年华,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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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6-21 20:04:30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路上越来越多大陆人尤其是大陆老人开自行车或路边不知道怎样过马路。 我必定开高速向它们冲去,有天停不了车弄死1-2个,没事我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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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6-21 21:21:37 来自触屏版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是人权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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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6-21 21:34:1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刑事案例,求罪不求偿,而且是以rehabilitation教化 和 retribution惩治作为审判以及量刑的目的。鉴于他的年龄,“教化”已经失去意义了,所以只剩下刑事案例的惩治为诉讼目的。

个人认为,以他犯案后逃逸的事实来看,是可以反推他自知有罪的。而且,民事案例的举证责任低,并以经济赔偿为目的,所以,把刑事案例的审判结果作为一个证据,民事立案求偿,但要应对立案时效期的问题。不知道受害人的律师是怎么安排的。-律政混混, IForYou, Tumblr blogger (English/Chinese) and 新浪博客博主,《魁北克新公司法》中法英三语对照及麻辣诠释第一人!吾心自有光明月,千古团圆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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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6-21 21:40:06 | 只看该作者
要是那些国内碰瓷的人在这,早被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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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6-21 22:16:32 | 只看该作者
真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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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6-22 04:39:44 | 只看该作者
“同时法官表示,因为无法查出导致事故的起因,而且他能理解为什么Franz当时会感到慌张,并逃离现场。”
法官无法知道事故起因,却能理解当事人当时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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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6-22 08:17:28 | 只看该作者
这才是亵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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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6-22 09:59:27 | 只看该作者
有网友询问“肇事逃逸” (hit and run) 在加拿大法律里是如何规定的。加拿大criminal code 第252条 failure to stop at scene of accident对此有明确规范, 而且,本案应该适用其情节严重的一种规定: 252 (1.2) ,量刑应该从5年上限增到10年上限。可是刑法里讲究证据,而检方大概出于大家可以想到的原因过过场而已,因为刑事案例中,检方是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凭的全是良心和正义感,受害家属只是证人。

从蒙特利尔的华人妇女失踪无解案,到多伦多的李迎春案,到梁安妮被害的肇事逃逸案只判4个月,凸显的都是华人在加拿大岌岌可危的生存环境。祝愿大家都平安,因为一旦有事,华人的遭遇一定是最悲催的!

美国的梁彼得案能够成功翻转最终量刑结果,是海外华人第一次翻转“一盘散沙”的群体诟病,但谁能说这不是唯一的一次呢,毕竟大多数华人在遇到事情之前,都乐于当一个看客......

-律政混混, IForYou, Tumblr blogger (English/Chinese) and 新浪博客博主,《魁北克新公司法》中法英三语对照及麻辣诠释第一人!吾心自有光明月,千古团圆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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