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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司徒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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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加公民身份当国籍 要有自知之明

 
76#
发表于 2014-9-17 11:09:30 | 只看该作者
按原文的上下文语境,这里使用的"national"一词,其含义不超出“出生地”或者“原籍”的意思,但绝不是(现在时)“中国籍”的意思。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9-17 11:55


怎么说你呢?英文to be born 或者birthplace, from这些都是现成的词,非常精确,为什么不去用?
FBI的法律文件就是明明白白告诉你,此人是中国人!公民身份也是归化的,不是原汁原味的美国人。

照你理解,大家是不是都应该把这位黄某当成出生在中国的英国人,法国人,或者爱尔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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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4-9-17 11:17:26 | 只看该作者

别拿加公民身份当国籍 要有自知之明

1,大家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那个叫公民仪式比较合适;
2,在中国人世界范围的迁徙以及海内外华人整体性,海外华人归属感这个问题上,周恩来做了一件大事情,前无古人的大事。
Tomm008 发表于 2014-9-17 09:49


关于周恩来,散仙谷有网友指出:

大江 于 2014-09-17 09:20:49
周恩来自认为外交最得意的印尼万隆会议后果如何?后果是印尼从来就不和中国亲近,而且印尼多次排华大杀华人,周这样的外交思想能持续下去吗?

再次声明:本人攻击周恩来是攻击他对外国无真正了解,想当然的中国儒家的君子之风去和现代的外国搞什么外交,并非有意攻击周恩来本人。但错就是错,即贤者之错,也得批。

闲人闹市 于 2014-09-17 17:20:30
顶果实对周外交的批判!东南亚外交绝对是失败!!
取消近千万东南亚华人双重国籍,绝对是巨大损失.
助长了印尼,越南,马来西亚,缅甸,菲驴宾一帮霄小对几百万华人的屠杀,对整个东南亚华人经济扼杀,绝对是20世纪种族灭绝最大惨案!!!

大江 于 2014-09-17 08:54:48
辩论2:中国是整个本质上理解的错误导致了全部的错误
我首先说的是定名问题,职责是第二问题还没全展开谈
-------------------------------------------------

中国首先是对外交事务没有理解,所以,就搞出个不伦不类立意错误的外交部。并且想当然地认为外交部是对外搞交往的,而搞交往是要花钱的,所以,中国外交部就有大笑话一样的荒缪的周恩来搞的所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云云。

整个本质上理解的错误导致了全部的错误。

我要开始强调的是,即使中国定名错误暂时不想改,但做什么则要彻底改。

国家有对外事务,但不需要什么外交部专门搞什么国家交往,而搞国家间交往,也不是什么周恩来搞的荒繆的天方夜谈式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家处理对外事务,没有什么友谊可言,只有利害和对国家利益的考虑,没有任何和平共处,只有相互制约让双方不敢乱说乱动。中共建国以来,其实一个真正友好的国家都没有,全部是只要利益有变,关系马上就会变的一类。中国想当然的以为国和国之间有友谊,这造成了中国极大的国家利益损失。即使是几十年友好的巴基斯坦,如果它不需要中国帮助它制衡印度,也是根本就不会有什么友谊的,也是说变就可以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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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4-9-17 11:35:37 | 只看该作者
上面所有的歧义,都来自于主帖作者和支持他的网友把不可改变的人的“族裔属性”和可以改变的法律概念“国籍”混为一谈,或者,他们是把这两个概念掉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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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4-9-17 11:35:42 | 只看该作者
略略浏览了一下这几十条帖文,隐隐感觉到许多人似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想说的并不是《C-24法案》如何如何,而是借题发挥说明自己是中国“国民”,继而可以得出去中国不需要签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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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4-9-17 12:15:58 | 只看该作者

别拿加公民身份当国籍 要有自知之明

略略浏览了一下这几十条帖文,隐隐感觉到许多人似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想说的并不是《C-24法案》如何如何,而是借题发挥说明自己是中国“国民”,继而可以得出去中国不需要签证的结论。
Shao Pang 发表于 2014-9-17 12:35


我也相信这些网友的真实目的是在这里,他们想说的是自己是“中国人”(这种族裔属性)是不可改变的,然后把这个概念偷换成“国籍”,说自己的国籍是永远不可改变的。这个理论,满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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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4-9-17 12:20:37 | 只看该作者
我也相信这些网友的真实目的是在这里,他们想说的是自己是“中国人”(这种族裔属性)是不可改变的,然后把这个概念偷换成“国籍”,说自己的国籍是永远不可改变的。这个理论,满不靠谱。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9-17 13:15



    这次顶老酒!鄙视那些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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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4-9-17 16:58:06 | 只看该作者
典型的白痴文章,法案是针对双重国籍人士,中国人入籍加拿大没双重一说,还叛国会被驱逐处境,可笑,重罪轻判,人家针对某些伊斯兰恐怖分子搞出的法律,触动了一些法盲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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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4-9-17 17:02: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wanxialiao

剥夺公民权,在中国犯罪了褫夺公民权是在判决书里的,出生在中国也一样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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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4-9-17 17:07:34 | 只看该作者
写这搞笑文章的人最好解释一下在中国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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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4-9-17 22:07:4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狗咬狗,一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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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4-9-17 22:34:20 | 只看该作者
褫夺公民权?如果中国有那就是判死刑的时候。一般我只知道中国是褫夺政治权力终身。


回复  wanxialiao

剥夺公民权,在中国犯罪了褫夺公民权是在判决书里的,出生在中国也一样褫夺
dejavu649 发表于 2014-9-1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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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4-9-17 22:37:24 | 只看该作者
最新公民法就把加拿大人分为4等:

第一类,亦是享有最高权利的,是那些在加拿大出生而没有其它国籍的加拿大人。这批被誉为“真正”的加拿大人无论做了甚么事,即使犯了最严重的法,又或长期在海外居住,都不会丧失加拿大公民身份和出入境的权利。

第二类,透过归化入籍,没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移民。这类人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不会丧失公民身份。不过,若果他们当日的移民申请有欺骗成份,又或有移民部官员认为这些透过归化入籍的公民没有意图在加拿大居住的话,公民身份便可以被撤销。

第三类,虽然在加拿大出生,却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给与公民在海外出生子女公民权,某些国家像埃及和伊朗的公民权甚至可以留传五代。亦即是说,即使埃 及裔的加拿大人已经在加国生活了数代,而这些子孙都在加拿大出生,甚至从未踏足埃及,却仍然有埃及国籍。)这类加拿大人若果犯上严重的刑事罪行、叛国、参 与恐怖活动、盗窃国家和商业机密、从事间谍活动等罪行,以及日后政府可能加进可剥夺公民权罪行名单上的行为(根据大律师公会的专业分析,当C-24号法案 打开以犯法撤销公民权的先例之后,政府日后便可以把其它行为和罪行加进剥夺公民权的罪行名单里面)。

  第四类,即透过归化入籍的移民,拥有双重国籍的加拿大人。大律师公会以真正的“三等”公民来形容这类人。这类人要面对所有在这项法案所提出的,包括具追溯效力和未来政府可能新增加的,都可以令这类加拿大人丧失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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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4-9-17 22:50:46 | 只看该作者
上面所有的歧义,都来自于主帖作者和支持他的网友把不可改变的人的“族裔属性”和可以改变的法律概念“国籍”混为一谈,或者,他们是把这两个概念掉了包。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9-17 12:35


朋友,你到底看不看英文啊,在加拿大,根据CANADIAN CITIZENSHIP ACT,只有Dual Citizenship的说法, 没有Dual Nationalities说法,你拿个“国籍”自己混过来混过去,这是你自己的事情。

老百姓说“双重国籍”只是图个方便,俗称而已,法律上应该是双重公民身份。你的国民身份还是中国人,加拿大并没有打算改变它的任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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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4-9-17 22:52:53 | 只看该作者
略略浏览了一下这几十条帖文,隐隐感觉到许多人似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想说的并不是《C-24法案》如何如何,而是借题发挥说明自己是中国“国民”,继而可以得出去中国不需要签证的结论。
Shao Pang 发表于 2014-9-17 12:35


哈哈,最在乎签证的是签证中心那批人。捞吧,总有一天会拉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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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4-9-17 22:57:31 | 只看该作者
写这搞笑文章的人最好解释一下在中国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ejavu649 发表于 2014-9-17 18:07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你真的选过谁,或者被选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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