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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发表于 2013-6-13 20: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国侨胞 于 2013-6-13 22:05 编辑

冯崇义、杨恒均: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6月13日 转载)杨恒均更多文章请看杨恒均专栏冯崇义更多文章请看冯崇义专栏来源::影响力中国



过去十多年来,我们一直为宪政中国鼓与呼。我们很欣喜地看到,朝野上下赞同宪政的国人越来越多。宪政这一议题起初只是在民间社会媒体上讨论,这几年终于进入官方媒体,成为民间和官方都共同关注的时政和学术热点。大多中国人都善良地推测,中国新一任领导人上任之后,将会审时度势,最终点燃中国迈向宪政的炬火、大张旗鼓地奔向宪政的目标。正在这个时候,让人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官方媒体在过去几周连续高调发出一些霉味十足的怪异文章,企图剿灭国人的宪政梦,堪称“反宪运动”或“反宪逆流”。

宪政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

宪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广义的宪政主义理念和协定,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另一层是狭义的宪政民主制度,英文的对应词是constitutionaldemocracy。广义层次上的宪政主义,源远流长,指的是订立协定来分享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体现于君臣共治、立政为民、天下为公等理念和实践之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西方通常将源头追到公元1215年英国国王和领主订立的《大宪章》,用契约性书面文件划定国王的权力和贵族们的权利。有些人认为中国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曾经昙花一现的“共和”。公元前841年周厉王姬胡因国人造反而逃亡,前朝摄政周武王胞弟姬旦(周公)和前朝太保周武王族弟姫奭(召公)共同执政十四年,称为“共和”。但中国的这种权力共享与“共和”只是没有约束力的君子协定,而且没有涉及“权利”。

狭义层面的宪政,是宪政民主的缩写,是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三者缺一不可。我们谈论当今世界的“民主国家”,指的正是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是法治国家,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能高于法律、都受制于法律;这些国家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切实保护人权;公民授权是这些国家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当权者通过定期的、自由的选举而产生,以体现主权在民、保证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终极制约。法学界从法学角度理解宪政,当然会将宪法解读为法治或“宪法之治”。法治或“宪法之治”,当然是宪政的核心内容,包括制定宪法,使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保证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违宪审查和处罚。但是,法治只是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外政治史上不乏“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斯大林的党国和希特勒的党国的专制暴政,都是“依法”执行的。没有人权和民主这两项内容,法律就堕落为官府压迫国民的工具。

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人权,在实体法至上还有确认人权的“自然法”。现代宪政的经典文献依据,正是那些被公认的人权文献,诸如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划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及至1948年发表《世界人权宣言》,人权和民主成为所有签约国公认的核心价值。世界真正进入了人权和民主的时代,连那些专制国家也要在宪法中开列人权清单、也要在国号中加入“民主”字样。

“宪政”是中国人的百年梦想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谈论宪政,指的是狭义的宪政,即宪政民主。中国人倡导宪政,始于1901年中国自由主义始祖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的《立宪法议》。梁启超《立宪法议》一文中开宗明义:“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中国人的宪政实践始于清末的政治改革。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承诺以9年为限实现推行君主立宪。但是,满洲贵族保守势力不愿放权,玩弄通过“立宪”来扩张权力的阴谋诡计。当时的立宪派便和革命派联手,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中将满清王朝推翻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是宪政民主理念的胜利。武昌首义之后,湖北军政府立即颁布《鄂州约法》:人民一律平等,享言论、集会、结社、信仰自由;都督公选,对议会负责。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立即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种族、阶级、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辛亥革命的伟大成果在于,它推翻了在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现代宪政民主制度,使中国称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民国初年中国人将主权在民、人权平等等宪政民主理念落实到制度层面,诸如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总统选举、地方自治、结社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极为不幸的是,在俄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党国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和勾引之下,中国人在政治制度选择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发生反复、走上迷途。俄共党国的建立,意味着世界上的政治制度除了君主专制和宪政民主(君主立宪也应归入这一类)之外,又有了党国专制制度。当时一些心志很高、想“取法乎上”的中国人居然认为党国体制才是最先进的制度。“国父”孙中山的转变最具有讽刺意味。孙中山本是宪政民主的忠实信徒。他在1906发表的《军政府宣言》就明确宣布,他所从事的“国民革命”,旨在“建立民国”,并定下经过三年“军政之治”和六年“约法之治”而达至“宪法之治”的程序。在俄共的不良影响之下,孙中山迷上了“以党治国”,将“约法之治”改变为国民党对中国人民实行“训政”。孙中山1924年在改组中国国民党的同时所制定的《民国政府建国大纲》,规定“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正是他设定的“训政”,后来演化为蒋介石所主导国民党党国专制。好在孙中山尽管心仪“以党治国”的“训政”,仍然没有放弃宪政民主的目标、只是将“训政”当成走向宪政旅途中的短暂过渡。

国民党统治时期此起彼伏、波澜壮阔的“宪政运动”,正是遵循“国父遗训”,在合法的话语和政治框架之下推动国民党结束“训政”、还政于民、实行宪政。在“宪政运动”中所积淀的“宪政”理念,指的正是结束一党专政、落实宪政民主。中共在当时要争取民心,也只能投身于“宪政运动”,同全国人民一起反对一党专政、争取宪政民主。就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毛泽东也非常明白,中共要与国民党争天下,就不能离开宪政这一法统。毛泽东后来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顺着这一历史脉络来确定中共统治中国的法统。

反宪政体现现代蒙昧主义

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奇灾大难,中国人才醒悟到崇拜毛泽东而无法无天,陷入了现代蒙昧主义的陷阱。自从文革结束,中国人开启了告别现代蒙昧主义、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三十多年来,平反冤假错案、恢复“民主和法制”、争取言论自由、重建公民社会、人权入宪、确定“法治国家”的目标、掀起公民维权运动,等等等等,复归宪政民主的文明之旅既崎岖坎坷也绚丽多彩。这时候官方媒体上的反宪言论,确实是违反历史潮流的一股逆流:5月21日《红旗文稿》刊登杨晓青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5月22日《解放军报》发表《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5月30日《党建》发表《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概念》;5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西方那套理论不反映中华民族根本利益》;5月3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名为《坚定“三个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道路》;6月1日《求是》刊发夏春涛的《思想西化,党和国家就会走上邪路》。

归功于这些年来学术界和公共媒体上的深入探讨,哪些反宪政的人们对宪政的涵义都有比较准确的认知。《党建》发表的《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基本政治概念》,将宪政的内涵归纳为: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如此反对不外乎三个理由:不符合马列主义、不符合社会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反宪政的人们表面上打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三面红旗,实际上他们只需要打出蒙昧主义这面旗帜就够了。自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规定以来,蒙昧主义主旋律一直用三种试剂鉴定一切事物:是马非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他们立下的标准是,非马列的东西不能要、西方的东西不能移植、姓资的东东是毒物。按照这个标准,他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不断公布“鉴定结果”,标明哪些东西是“非马列主义的”、哪些东西“不是中国的”或哪些东东是“资本主义的”,然后要求专政机关用专政手段将这些东西或东东都灭掉。

这样的“主旋律”实在蒙昧得可爱!因为稍微有点常识、稍微懂点逻辑的人,都知道这三种试剂互相排斥,不能用到一块。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肯定都是西方的、而不是中国的。按照“是中是西”的鉴定结果,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在剿灭之列。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肯定都不符合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按照“是马非马、姓社姓资”的鉴定结果,孔孟之道和拜祭祖宗等“中国特色”也都在剿灭之列。三者互相矛盾,互相抵消,互相剿灭,其实最后剩下的,就是他们觉得哪个符合自己的利益,就算哪个了。其实,这是毫无标准可言的。

主旋律言行违反基本逻辑之处实在太大太多,难怪网民惊叹:世界上有两种逻辑,一种是逻辑,一种是“中国逻辑”。即便我们遵从“中国逻辑”,根据“是马非马、姓社姓资、是中是西”的检验结果做取舍,把非马的、姓资的、西方的东西或东东都灭掉,我们除了引爆核武器将地球毁灭,我们还能做什么呢?或者我们连核武器也不能引爆,因为那可是西方率先发明的玩意。到了二十一世纪,主旋律蒙昧到这种程度,还要国人也跟着蒙昧到这种程度,呜呼,哀哉!这种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在文革期间登峰造极,给中国带来奇灾异难!几十年过去了,主旋律没有在对文革的反思中觉醒,仍然顽固坚持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而且还诱使一些“专家学者”、“国学大师”和留洋博士一起弘扬反文明、反人道的现代蒙昧主义,呜呼,哀哉!

拒绝宪政是断绝中国的前途

要断定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是否能兼容,首先要严格区别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主义。一种是是全世界社会民主主义者所向往和实行的社会主义,以平等与公平为核心价值,以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和福利国家为制度平台。这种社会主义以宪政民主为基础,根本不存在与宪政民主不兼容的问题。另一种社会主义,是以特权和专制为核心价值,以一党专政为制度平台,当然与宪政民主不兼容。这种社会主义是一党专政的同义词。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他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毛泽东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有所区别,要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中国梦,宪政梦》,断言“中国人本应就是自由人。中国梦本应就是宪政梦”,将“中国梦”解读为“宪政梦”,确实充满智慧、充满历史感。官方宣传部门将“中国梦”定调为中华民族的“复兴”,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解释。但是,宪政与中华民族“复兴”的关系可以这样界定:中华民族真正意义上“复兴”,绝对离不开宪政;没有宪政的中华民族“复兴”,意味着中国无法走进现代人类的文明,也很容易在极权主义的道路上越陷越深。而且,中国曾经在“民族复兴”的旗号下,向着法西斯的目标走了一段路程。

1928年国民党一统江湖之后,迎来“十年建设”的黄金时期,但是在一党专政之下,经济建设与贪污腐败结伴而行。当时恰逢民主国家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重创,苏联和纳粹德国等实行党国专制的国家反而“蒸蒸日上”,实行军国主义统治的日本也“蒸蒸日上”。国民党内的少壮派深受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的鼓舞,群起模仿。1932年国民党黄埔系从事政训工作的贺衷寒、邓文仪、康泽等人成立了以蒋介石为“当然社长”的“中华复兴社”,鼓吹为了民族复兴而用铁血手段振兴经济、清除腐败、“扫荡党内一切反动分子”。与此同时,他们也于1934年在全社会发起“新生活运动”,以“提高国民知识道德”。按照蒋介石当时的话说,“要救国,要复兴民族,亦不需要讲求怎么高深奥妙的道理,就是要从实际生活起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几件很平常粗浅的事情”。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所推行的“民族复兴”,使国民党党国法西斯化,其结果我们都知道。

政治上腐败堕落盛行、生态底盘破裂,社会道德水平滑落。这三者交相为患,国将不国。官场腐败的根源是政治专制,只反腐败而不反专制,这样的反腐败是缘木求鱼,甚至会越反越腐。唯有宪政民主,才是治理腐败的良药。当今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宪法所应限制的公权却日趋膨胀。那些贪官污吏借维稳之名,大行暴政之实。下层民众的基本人权以及对公平与正义的诉求,被“维稳”所“压倒”,剩下的只是绝望。在“维稳”过程中,党政部门不断地滋生问题和扩大问题,同时以“法治”的名义将弱势民众和为基本人权辩护的维权律师一起“压倒”。实际上,中国不是要不要承认宪政,是否可以否定宪政,而是中国已经到了不作出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就会彻底糜烂,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2013-06-10 (博讯 boxun.com)
发表于 2013-6-14 08: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领导和中宣部应该坐下来学习这篇文章, 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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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08: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中国实行3权鼎立西方民主制度而奋斗,,,,我也希望成为我们东北议员参加2050年的中国大选。。。。到那时那真锣鼓喧天,鞭炮齐鸣,,,谁喊得最响,多给一袋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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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起来有点清朝末期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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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1: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以为是,现在就难说了。再过50年就更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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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1: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朝末年啊。真真切切啊。推荐大家一本书:20年蹉跎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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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2: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中国实行3权鼎立西方民主制度而奋斗,,,,我也希望成为我们东北议员参加2050年的中国大选。。。。到那时那真锣鼓喧天,鞭炮齐鸣,,,谁喊得最响,多给一袋化肥。。。
稀泥派 老刘 发表于 2013-6-14 09:48

……2050年?也许你就不再和稀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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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2: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热衷于“藏独”的人,有什么资格谈论中国的宪政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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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23: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扯蛋!就这点诡辩功夫。。。文章的文风写得就象被警察逮到偷东西后的自辩一样。。。萎琐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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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2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的,改什么
不要穷折腾,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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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1: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不承认、不尊重的人,谈宪政?倒不如去听妓女谈贞操更单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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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讲德政,孔老二的儒家整了二千年,不一定比法家制国来得差。
至少中国的老百姓因为争吵被警察打死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法律这个东西是个诡辩的东西,良心有时大大的坏。弄一个恶讼师在这儿,黑白常常被颠倒。
做人还是要靠自觉。。。法律是不完善的。用法律建立的社会在自由上如同用枪建立的社会。。。只不过这个利器是软的不是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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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9: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如鲠在喉 于 2013-8-3 10:33 编辑

又来了一个规定中国只有一条路可走的东西。:no::no::an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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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 09: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如鲠在喉 于 2013-8-3 10:35 编辑

[quote]你这句自相矛盾的话,是否也可以这么反问世界上类似印度、墨西哥等众多贫穷落后的国家是否也“由来的一个规定它们只有一条路可走的这么个东西”。

其实,正常的道理十分简单:已经走着正确的“路”了,那么,也只能充满信心地走着自己已经熟悉、且正式为正确之“路”!而非转向走非熟悉且非合适之“路”。否则,不就成了浪费时间的劳民伤财了吗?
而什么样的“路”才算是“正确”的呢?合适自己的“路”就是“正确”之“路”!
而什么又是“合适”自己的“路”呢?效果已经证实使得自己已经比类似印度这类的国家富国强民的结果的“路”!而非走印度这类生搬硬套地自己误导着自己继续贫穷落后之“路”!
东田. 发表于 2013-8-2 20:53 [/quote

对不起啊,打字错误,使你误解了。我看了之后也不知所云。
应当是“又来了一个规定中国只有一条路可走的东西”  。
有不同意见读了这个修改之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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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5: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稀泥派 老刘

美国立宪启示之一:用宪法保护既得利益

美国传记女作家凯瑟琳·鲍恩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生动刻画了1787年联邦立宪的细节,故事娓娓道来,峰回路转、跌宕起伏,很有看头。放在中国,各种利益错综复杂、互不相让,恐怕早就崩盘了,但是美国立宪者竟能克服重重困难,最后成就一部联邦宪法,维系了美国社会两个多世纪的自由、繁荣和稳定,美国因此成为世界第一强国,而今天这部古老的宪法依旧生机盎然,确实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不过要说美国立宪是“民主的奇迹”,多少有点误导。事实上,原书的书名是《费城奇迹》,并无“民主”二字。1787年,美国立宪者在费城开会,制定了这部联邦宪法。他们为什么这么做?是促进民主吗?固然,美国立宪者那个年代就已经明智地看到,民主是一个“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大趋势,因而不得不顺应这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但要说他们是美国民主的“推手”,那就大错特错了。恰好相反,这批人是最典型的既得利益者,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富二代”、“官二代”。华盛顿毫无疑问是美国第一“大地主”,当时拥有土地最多;起草《独立宣言》的杰弗逊够伟大,但他也是奴隶主。虽然杰斐逊领导的“反联邦党”替小农们说话,主张以独立后的各州为单位建立小型民主国,但是他们在费城会议属于极少数派,对联邦宪法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多少影响。占主流的联邦党代表大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联邦立宪的目的正是为了遏制地方草根民主的盲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联邦立宪与其说是“民主的奇迹”,不如说是“反民主的奇迹”。美国立宪者希望通过建立联邦宪法,给这个新生的民主政体立个规矩。我相信,即便不成立联邦,美国民主也会如火如荼地推进下去,说不定各州民主发展得比现在更好。事实上,不少人指责联邦政体实现了立宪者的“阴谋”——遏制地方民主的发展。不过民主固然好,一旦不受控制,你可能很快会看到,民主权力也会滥用。假如没有联邦,说不定美国某些州今天还保留着奴隶制,几乎可以肯定某些州仍然禁止妇女堕胎,同性恋更是犯罪……换言之,即便民主政体真正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多数人也会利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少数人搞“暴政”。当时,有些州的议会代表穷人利益,取消债务契约的法律效力;议会可以通过一部法律,把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两年前别人欠你的钱突然不算了。这样的做法让美国立宪者很害怕,他们起草的联邦宪法对各州限制不多,但其中有一条就是明确禁止取消债务。这样才能消除这些大财主们在这个国家生活的后顾之忧。

作为既得利益者,美国立宪者通过制定联邦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堪称“奇迹”,因为既得利益哪个国家都有,但是有这种境界的既得利益者实在不多。反观我们的“官二代”、“富二代”,有哪个想过用宪法来保护自己既得利益?有哪个不想趁着自己还在位的时候拼命捞钱?捞得差不多就办护照、转移资金,然后把老婆孩子送出去。逃亡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他们根本没想在这里待下去,所以他们对这个国家也不会采取负责任的行为方式。美国立宪者刚到美洲两三百年时间,大概没有什么地方可去,还是要生活在美洲这片土地上,其所作所为必须对自己和子孙后代负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负责任的行为方式莫过于为它设计一种宪政制度,让公权力受到有效约束,让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这样的国家才能世世代代幸福生活下去。

在决定何去何从的历史关头,美国很幸运地涌现了这么一批“高尚”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没有逃避自己的历史责任,没有固执地抗拒民主的潮流,没有迫不及待地把特权变现为财富……在他们面前,一个生机盎然的崭新政体正在形成。在这片尚未开发的处女地上,种种制度试验正在等待他们,联邦制、分权制衡、司法审查、政党民主……这些都是前无古人的世界创举。他们充满自信地接受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为美国联邦立宪,最后不仅理智地守护了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且理所当然地彪炳史册,成为历代景仰的“国父们”。当然,“国父们”未必预料到美国宪政日后的发展,譬如他们或许从未想到为祸惨烈的“朋党之争”竟能成为大众民主的主要引擎,或堕胎和同性恋居然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成为一种宪法权利。但是不管社会变革的“酒”换了几轮,宪法这只“瓶子”没有变,并且仍然在为后人的发明创造提供丰富的想象空间。这无疑是伟大的成功。

这批“高尚”的既得利益者见证了美国文化的成功——更准确地说,英国文化的成功。美国在许多方面都“背叛”了英国,不仅对自己的母国发动了“独立战争”,而且制定了成文宪法——这也许是最大的“背叛”,因为英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在根本意义上,美国文化是对英国文化的承袭和发展,立宪者卓尔不群的素质也正是在这种文化下形成的。英国文化有一种特质,那就是既得利益者比较内敛自律。你看英国王室的那些公子哥们,也算是纨绔子弟,但是个个温文尔雅、举止得体,就是没有李刚的儿子或李天一这么飞扬跋扈的。这首先是由于王室现在大权旁落,早已是不干实事的“虚君”,却享受着纳税人买单的荣华富贵,不能不“夹着尾巴做人”;万一什么花边新闻被“狗仔队”抓住穷追猛打,政治地位相当脆弱的王室可丢不起那个脸。

即便是实际掌权者又能如何?且不说现代官员受民意制约,不敢造次,传统的英国贵族没有那么多制度性约束,但其所作所为也还是比较自律的。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比较了他那个时代的英国和法国贵族,得出的结论是英国贵族掌握实权,却体恤百姓,因而得以长期执政下去;法国贵族则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实际统治权,也正是因为此而不自信,拼命死守既得利益,把税负转嫁给社会底层,最后反而成了革命的对象。因此,英法两国代表了两种模式:一种是既得利益者竭泽而渔,一副惶惶不可终日的末世心态;一种是既得利益者谦恭自律、理性克制,以此换取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美国立宪者们无疑继承了英国模式,并更上一层楼,通过联邦立宪使自己的利益获得成文宪法保护。美国人非常看重自己的宪法,说他们把宪法当作自己的“信仰”也不为过,但是千万别以“坚定的共产主义”套路来解读他们的信仰。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概括得很准确,美国人是不折不扣的实用主义者。假如和自己实际利益无关,他们才不会费九牛二虎之力制定一部联邦宪法;他们之所以立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其实宪法不仅约束了新兴民主力量,也约束了既得利益者,因为宪法规则是抽象的、共同的、普适的。一旦确立了有效的规则,既得利益者岂不是自己也不能肆无忌惮地逐利?然而,这正是美国立宪者的深意所在。在他们眼里,薄熙来、刘志军、谷俊山等中国贪官一定是活腻了,才会如此无节制地滥用公权、鲸吞国库、招摇过市,使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并因此葬送自己的锦绣前程。事实上,他们的非理性也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一旦落入没有制度约束的欲望陷阱里,自恋和贪婪让人变成了疯子,种种末世疯狂也就见怪不怪了。

美国立宪的目的正是为公权力立规,使之不会成为令人疯狂的诱惑,使社会得以回归健康正常的生活,每个人都能在平静中追求毕生的幸福。他们这么做与其说是拯救了民族,不如说是救赎自己。

沉舟侧畔 发表时间:2013-08-2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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