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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坚持回国,获越来越多支持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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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29 19:0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坚持维护回国权利的中国公民冯正虎在东京成田机场停留已经26天,他正在得到越来越多来自国内和国际的关注和声援。冯正虎表示希望中国政府负起责任,消除不让中国人回国的国耻。 *冯正虎:凸显当局冷漠无情违法悖理*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9-11-29
没听说过这号人。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9 20:33:56 | 只看该作者
何许人也?不知他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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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29 20:44:17 | 只看该作者
这叫做有家难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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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29 20:50:23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维权人士冯正虎

冯正虎,1986年获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兼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1991年4月冯正虎赴日留学并留居日本。1998年9月,返回中国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2009年2月冯正虎在北京遭秘密绑架,被非法拘禁41天后,于4月初前往日本工作。冯正虎6月7日开始先后八次回国被拒入境。冯正虎认为日本方面默认中国当局禁止他入境,抗议说:“我对这些行动表达强烈抗议,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任何国家都不得拒绝自己的公民返国。”以此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其回国要求。 现滞留在日本成田机场的第一空港入境审查大厅,每天靠维权人士及过境的热心人士提供的热水食物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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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11-29 21:18:37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即使你持有中国护照,中国也不是你的国,不是你想回去就回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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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1-29 22:11:14 | 只看该作者
冯正虎曾经被上海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三年,刑满出狱后开始维权行动,对法院判决提出刑事申诉并且因此控告对上海新闻出版局。



入狱三年,楼上的简历中也不见只字,为什么?

谁知道这段历史,能给说说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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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11-29 22:13:11 | 只看该作者
如文所言,应该有回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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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11-29 22:19:3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摘自维基百科 - 有兴趣的去考证真伪吧:

冯正虎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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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1954年7月1日-),男,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人,汉族,维权人士,护宪维权网创办人,《零八宪章》签署人之一。现因被中国当局拒绝入境而滞留在日本成田机场。
目录
[隐藏]

    * 1 入狱前事迹
    * 2 入狱
    * 3 出狱后的维权
    * 4 被拒入境
          o 4.1 事件经过
          o 4.2 各方反应
    * 5 参考文献
    * 6 外部链接

[编辑] 入狱前事迹

1980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1986年获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等职,毕业后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兼任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连续四年主持每年一届的“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有《企业战略》、《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等著作多部。1991年4月冯正虎赴日留学并留居日本,在一桥大学研修经济和计算机硬、软件。目前仍是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的外国特别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中国部部长。1998年9月,返回中国创办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
[编辑] 入狱

2000年11月13日,因天伦公司出版物审核问题,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冯正虎再申诉,被驳回。
[编辑] 出狱后的维权

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出狱,开始刑事申诉,并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11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编辑] 被拒入境
[编辑] 事件经过

2009年2月15日冯正虎在北京遭秘密绑架,并被非法拘禁41天后[1], 于4月初前往日本工作,在敏感的6月4日过后,于6月7日开始先后八次回国被拒入境[2] [3]。 其中四次是抵达上海的机场后,被边防警员强行遣返日本,另外四次是被航空公司以浦东机场边防方面未准许他入境为由而拒载[4]。 因其持有日本签证,可合法滞留日本,冯正虎认为签证与日本方面默认中国当局禁止他入境有关,宣布放弃日本签证,并抗议说:“我对这些行动表达强烈抗议,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任何国家都不得拒绝自己的公民返国。”以此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其回国要求[5]。 现滞留在日本成田机场的第一空港入境审查大厅,每天靠维权人士及过境的热心人士提供的热水食物为生[6]。 冯正虎的遭遇引起中国网民及国内外维权机构的极大关注。
[编辑] 各方反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11月26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秦刚回答有关冯正虎的问题:“中国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问题。我建议你向相关主管部门询问。”[7]

    * 联合国 联合国:11月18日联合国难民高等辩护事务官员宫泽先生与日本官员一同到机场,征求冯正虎是否愿意申请难民资格,不过被其婉拒[8]。

    * 日本 日本:


[编辑] 参考文献

   1. ^ (简体中文)冯正虎绑架案的自述.博讯新闻网(2009年4月15日).于2009年11月27日查阅.
   2. ^ (简体中文)维权人士冯正虎四次被拒入境.德国之声中文网(2009年11月13日).于2009年11月14日查阅.
   3. ^ (简体中文)持有效护照 中国公民冯正虎第八次闯关.美国之音中文网(2009年11月3日).于2009年11月14日查阅.
   4. ^ (简体中文)冯正虎要回中国拒绝入境日本引中共恐慌.希望之声(2009年11月11日).于2009年11月14日查阅.
   5. ^ (繁体中文)中国大陆人权斗士冯正虎受困东京机场.中央日报网络报(2009年11月13日).于2009年11月14日查阅.
   6. ^ (简体中文)冯正虎日本机场‘国际上访’.美国之音中文网(2009年11月7日).于2009年11月14日查阅.
   7. ^ (简体中文)2009年11月26日外交部发言人秦刚举行例行记者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2009年11月26日).于2009年11月28日查阅.
   8. ^ (简体中文)冯正虎滞留东京机场,不申请联合国难民.美国之音中文网(2009年11月19日).于2009年11月28日查阅.

    * 8回にわたり中国当局から帰国拒否されている中国人男性、成田空港で抗议の寝泊まり

[编辑] 外部链接

    * 冯正虎的Twitter
    * 冯正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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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11-29 23:16:50 | 只看该作者
看介绍,此人先犯了刑事罪,被判刑后不服,后转而起草08宪章,由刑事犯变为所谓的“维权人士”。凭这一点就是个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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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11-29 23:17:2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外交部在踢皮球

记者提问,冯正虎近期一直在东京机场滞留,他持有合法中国护照,却被中国有关部门阻止入境。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回答时表示,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问题。他建议提问的记者向相关主管部门询问。

这位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显然是在踢皮球?难道外交部不是相关主管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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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1-29 23:35:37 | 只看该作者
看介绍,此人先犯了刑事罪,被判刑后不服,后转而起草08宪章,由刑事犯变为所谓的“维权人士”。凭这一点就是个人渣。 ...
扫描仪 发表于 2009-11-29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骂别人是人渣,难道这就表明你不是人渣吗?

中国当局禁止中国公民回国,这就是你所谓的“普世价值”(和平、安宁和美好生活),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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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11-29 23:5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 扫描仪

谁反对共产党谁就是人渣?从这里看出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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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11-29 23:52:09 | 只看该作者
看介绍,此人先犯了刑事罪,被判刑后不服,后转而起草08宪章,由刑事犯变为所谓的“维权人士”。凭这一 ...
扫描仪 发表于 2009-11-29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谁反对共产党谁就是人渣?从这里看出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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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1-29 23:56:54 | 只看该作者
你骂别人是人渣,难道这就表明你不是人渣吗?

中国当局禁止中国公民回国,这就是你所谓的“普世价值 ...
TianSheng 发表于 2009-11-29 23: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很明显,他签署08宪章的动机不良。试想,如果他没有犯刑事罪,也有可能不会去签署那份08宪章跟中国政府对着干。可见,他纯粹是从一己私利出发而搞“维权”的。这种人难道还不是人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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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11-30 00:06:04 | 只看该作者
共产党早已将整个国家霸占,所以就算是中国公民大活人也不让回去,而西方国家甚至把尸骨都隆重地运回,真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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