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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无法每年在加拿大住满183天,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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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9-24 12:5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多新移民在移民加拿大以后,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加拿大一段时间。这些原因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可能是私人因素,也可能是商业因素。每个人在离境时,或是在境外相当一段时间后,担心自己的身份会丧失,因而忧心忡忡。有的不得已,强迫自己在加拿大长期居住,以图尽早拿到公民,以便获得自由进出的身份。很多人将以上的情况戏称为坐“移民监”。

    每个新移民确实需要在加拿大居住吗?法律的要求到底是怎样的呢?法律上的要求有没有例外呢?如果确实要住,那要住多久呢?

    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凡永久居民,在任意一段365天阶段内,必须在加拿大居住183天以上,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但是《移民法》同时也规定,如果一个永久居民一年内在加拿大住不满半年,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1)此人拥有一张“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或者,此人(2)能证明他有意图返回加拿大作为永久居民居住。

    《移民法》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一个永久居民可能获得一张“返加证”:
    (1)因加拿大公司派遣去国外执行公司业务;
    (2)因为要去国外求学或接受职业训练;
    (3)陪伴一位已经获有返加证或具有公民身份,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
    (4)有其它为移民官所认可的原因。

    法律规定,“返加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以签发有效期为二年的“返加证”。在“返加证”有效的期间,即使此人一天也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其永久居民身份。

    申请“返加证”需要申请人提供照片二张,填妥一张“返加证”的申请表,并缴纳$75元的申请费。申请可以向所在地的联邦移民局提出,或是向加拿大驻海外的签证官提出。法律规定,该申请甚至可以是口头的,而不必用书面的形式,但差不多毫无例外,所有的“返加证”都是用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的。

    “返加证”的申请时间取决于受理申请的移民官的内部规定。例如,在大温哥华地区、维多利亚、西雅图等地,需要二个月的时间,但是在台北、香港或北京的移民官所需的时间却又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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