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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人税务

发表于 2003-10-27 21: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空人税务

太空人是指具有加拿大国籍或者永久居民(枫叶卡)身份, 因家庭或生意上的需要经常往返于加国与原居住国, 并且当年在加国未住满183天的人. 一般, 很多朋友以为太空人只要所挣得的收入不是来自加拿大, 且已在原居住国交纳过所得税, 因此就无须再向加国政府申报海外收入. 然而, 这种想法未必是正确的. 下面我们提供两例名人的太空人税务官司, 尽管他们不是加拿大的案例, 但有一定的代表性, 可供朋友们参考.

一例是美籍华裔经济学家张五常, 他因在香港拥有停车场等多家生意, 收入颇丰. 尽管其已经在香港交纳过所得税, 多年来他从未向美国政府申报过其在港收入. 美国税务当局对他进行税务复核, 要求他支付数额庞大的税款, 罚款和利息, 并要他出庭聆讯. 张五常自估绝无可能赢得这场官司, 索性不出庭聆讯, 因而正式成为美国的通缉犯, 今生今世也不敢踏上美国领土, 或搭乘美国航班了. 一位曾有望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就此落得声名狼籍, 连其学术操守也遭到了质疑.

另一例则是世界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此公常年于世界各地演出, 然而到了夏天他经常回故乡意大利度假, 会见亲友, 两年前意大利莫地那地方税务局控告他是意大利居民, 要他就其全球收入支付所得税. 帕氏在咨询律师以后, 决定与莫地那税务局对簿公堂, 并最终成功向法庭证明象他这样一位"世界"公民终年游历,并无在意大利长久居留的事实或打算,因此他无须向意大利付税.当然,头号男高音的名望和歌声也为他在法庭上得分不少.

以上两个例子,一败一成,说明太空人一不小心可能要就其巨额海外收入支付所得税,尽管这些收入已经在挣得国交纳了所得税.然而这两例又有很大不同之处: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民有纳税义务,张五常是美籍公民,自然绝无可能赢得那场输定了的官司;而意大利法律要求意大利居民纳税,只要帕氏向法庭证明其不是意大利居民,就没有纳税义务.

与意大利相同,加拿大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是由加国居民承担的.然而"居民"这个概念在加拿大税法中并无明文定义,而要由普通法逐案逐例来确定,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与加拿大有无紧密的社会联系.社会联系可以表现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在加国是否拥有住房,汽车,家庭成员,银行帐户,专业职称,每年往返次数和停留时间,等等.这些因素会被法庭通盘考虑,而不是逐个考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太空人家庭为了申请子女的福利,申请GST退税,或安省房屋地产退税,向加国政府申报收入,但收入为零时,这种做法本身就从法律上自我界定为加拿大居民了,其他因素的有无已无关紧要.换句话说,只要太空人每年报税,尽管其申报收入为零,但他就有义务如实申报全球性的海外收入.不据实申报,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了.

有些朋友可能会问加拿大税务当局怎么可能会知道我在海外有收入呢?答案是现在不知道不等于永远不知道.有些朋友无意间已主动给税务局留下了税务审查的线索,譬如:有些太空人家庭申报收入很低,而所申请的房地产退税很高,显示已购置价格不菲的物业;或者子女就读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却申请足额牛奶金.还有的太空人的海外收入是雇佣收入,尽管其不向加国申报收入,但因其雇主是美国或加拿大公司,这样的信息就由公司间接地传递给了税务局,美加之间的部分税务信息是相通的.另外,由于近两年反恐反洗黑钱的需要,各国开始相互交换一些人员往来,银行转账,出入境登记等这些以前被认为是敏感的个人资料. 这种趋势在将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强,其所带来的附带影响则是太空人正变得越来越透明.

朋友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如实申报了海外收入,我是否会就这笔收入重复交税呢?答案是不一定的.由于每个人海外收入类型不同,所在地区所得税率的高低不同,在加国家庭成员的状况不同和所挣得国家是否与加国签订有互惠的双边税务协定,太空人未必就一笔收入交纳两次税款, 除非是大富大贵,很多太空人在挣得国交纳的税款已足够抵消加国的税款,无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他们所需做的仅仅是填几张表而已,然而由于未获得足够的信息而产生的误解,很多朋友宁可选择不申报.其实这样做既无必要也不明智,与其将来费心费力花费昂贵的律师费来为自己的陈年老帐辩护,还不如现在就经常咨询会计师,以策万全.

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丈夫南下前往美国从事高科技或其他类型的雇佣工作,而妻子或家人留在加国。 一般来说,丈夫的美国收入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 由于加美两国有双边税务协定, 缴纳给美国政府的税款经汇率折算后, 可以按一比一的比例抵扣需要缴纳给加国政府的税款,同时收入不平衡的家庭还享有因配偶无收入或上大学的教育费用等等的免税额度, 这样算下来此类收入基本不会缴两遍税的。 同理, 在亚太地区工作经商的太空人,如果家人在加长期居住,其海外收入需再向加国政府依照所在地(中,港,台)与加国的双边税务协定申报收入。具体条文因地而异,总体上大同小异,篇幅所限,不再一一介绍。

另外,加国政府为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 给予受雇于加国公司或政府,但因工作需要常年驻守海外的人士最高至85,000 加元的免税额度,如果您是属于这类情况的话, 您就更应该申报收入。

需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 不管您是不是太空人,加国法律除了要求申报海外收入,也要求每年申报总价值超过10万加元的所有海外资产。海外资产可以是资金,房地产,股票,基金,和各类收藏品,无论是通过继承,赠与,赔偿或其他手段取得的,都需要向加国政府申报。当然,申报财产不等同于申报收入,有10万财产不是就要按有10万元收入来缴税。 政府希望冀此来追踪纳税人的资产变动状况。 尽管这一条例饱受批评,但目前仍是联邦法律。 如果纳税人将巨额资金汇入加拿大,又不能按照往年申报过的税务记录来自圆其说,这笔资金可能就要被税务局认定为当年收入,立即缴40%至50%所得税。因此,每年申报海外资产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朋友们可能会很反感加国政府如此苛刻的做法。其实从道义上讲,通过税务政府调节并重新分配国民收入,实现社会各种资源最优化配置,以求社会长期繁荣,这是理所当然的,自然富人也应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了。同时从法律上讲,纳税人申报收入时与政府就达成一种协议,即:您向政府纳税(可能那笔税款您都没有交给过加国政府,而是交给了外国政府,但双边税务协定认可了这笔款项等同于交给了加国政府),那么政府就保障这笔财产的安全,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侵占,这一点是得到人权宪章的保障的。政府不保障的是非法收入。问题就在于有些朋友因小失大,自己把本来是合法的收入或财产弄得有点象非法收入。如果相隔时间一长,各类单据凭证又没有妥善保存,等到了浑身是嘴也说不清的时候,这一笔糊涂账也只好算在自己头上了,可怨不得旁人。

加拿大是一个美丽的国家,更是理想的退休场所.我们最不希望看到是, 将来朋友们功成身退,将一生海外所得积蓄带回加国,准备颐养天年时,却收到税务局的税务复核通知,要求对此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或要求支付多年来未支付的税款,加罚息,那么多年的积蓄就真有可能化为乌有.所以,朋友们要谨慎小心,并经常咨询会计师,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作好周密的打算.

本稿由浩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www.chishencg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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