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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产党

大家都在谈法庭,我讲一个小案例大家猜猜法官怎样判[真实亲历]

 
发表于 2010-11-12 15: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PD


    这个是真的吗? 呵呵
子诚 发表于 2010-11-12 15:26



    I suppose so. [真实亲历]
大家都在谈法庭,我讲一个小案例大家猜猜法官怎样判[真实亲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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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17: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GP民


    房客无法证明他交了钱,“买东西”不拿收据是你自己的决定。
   如果判房东有错,那么全城不想交房租的房客都可以去闹了。
   我是这样推测的。不过没有听到判决原话,也不好确定当时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子诚 发表于 2010-11-12 15: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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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20: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0-11-12 20:51 编辑
。。。。。。
but the eviction is a long and hard process. specially in the winter, it might take 3 months to get eviction ruling, while the tenant stay there for  free. even if at the end, the adjudicator ask the tenant to pay you the rent in rear, you have no way to collect it, when the tenant move out, it is almost impossible to track them down to collect your money.
XPD 发表于 2010-11-12 09:50

这个说得很对,我再借此发一点议论。

在加拿大一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通过法庭起诉,但是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你要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这就使那些没有产业的,没有固定住址人士难以被起诉。通常条件下,有一点物业的人是最需要夹起尾巴做人的,因为你被诉时不易走脱,而且输了官司你有一定赔偿能力。

另一方面,一无所有的人打官司由政府出钱,不利的情况下还可以一走了之;顶级富豪有的是钱也不怕打官司;最怕打官司的是中产阶级。所以我看到陈旺案中陈旺和他的手下如此强悍,就感觉他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如果继续对贫民这样出手,早晚有吃哑巴亏的一天。
加拿大和中国不一样。在加拿大,说得夸张搞笑一点,是穿鞋的怕光脚的,开车的怕走路的,有房的怕流浪的,开店的怕买货的,当官的怕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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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22: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酒中仙 :thumb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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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2 2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开了眼界,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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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说得很对,我再借此发一点议论。

在加拿大一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通过法庭起诉,但是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你要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这就使那些没有产业的,没有固定住址人士难以被起诉。通常条件下,有一点物业的人是最需要夹起尾巴做人的,因为你被诉时不易走脱,而且输了官司你有一定赔偿能力。

另一方面,一无所有的人打官司由政府出钱,不利的情况下还可以一走了之;顶级富豪有的是钱也不怕打官司;最怕打官司的是中产阶级。所以我看到陈旺案中陈旺和他的手下如此强悍,就感觉他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如果继续对贫民这样出手,早晚有吃哑巴亏的一天。
加拿大和中国不一样。在加拿大,说得夸张搞笑一点,是穿鞋的怕光脚的,开车的怕走路的,有房的怕流浪的,开店的怕买货的,当官的怕投票的。。。。。。
酒中仙 发表于 2010-11-12 20:40


还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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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3 18: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告的是被告的不作为,这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举证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以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被告身上。被告是有能力举证的,比如出示收据。有能力有责任的事不做,就只好担输官司的后果了。从这个官司吸取的教训,是要保持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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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3: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弄舟

这位朋友说到点子上了
和酒中仙引用解释的逻辑也吻合
不过self-consistent的中文解释是“首尾一致的, 有条理的”,没看出贬义的意思,相反 似乎再说房东的不能举证的情况,由房客的回答得到验证。
呵呵,老外也不全是吃干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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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2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2# 弄舟

这位朋友说到点子上了
和酒中仙引用解释的逻辑也吻合
不过self-consistent的中文解释是“首尾一致的, 有条理的”,没看出贬义的意思,相反 似乎再说房东的不能举证的情况,由房客的回答得到验证。
呵呵,老外也不全是吃干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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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01: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房东胜,俺也说两件真事。1:老公没有给家用钱,忍耐两周后发问,答案:给过了。我:mad:他。后来俺叫他查看银行帐上这个月有没有接近家用钱这笔数目支出,果然没有,他才说sorry,后来咱们的家用钱改为出支票。。。。2:俺手下两个工人,其中一人说俺欠他一周工资,俺小店收现金,发工资也是现金。她追的是一个月前其中一周。。。可恨的是我从来不叫她们签名,俺思来想去--到底俺是老板,强点,权当发奖金吧,就补了给她,另外一个俺也给了。可是后来俺还是查到凭据是给过了,不过俺没有作声,找个长周未把她们两人辞了,她们悔不俺不知道,俺现在都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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