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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加拿大常住如何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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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1-9-27 12:1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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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返加证”?
  既要离境,又要保住当事人的身份,最简单且省钱的办法是申请一个返加证。在何种情况下,一个新移民可以获得返加证呢? 法律规定:加拿大的公司或者加拿大政府要委派该当事人去国外工作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到国外就学或接受职业训练;为了陪伴配偶出国,而其配偶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是已经获得返加证的永久居民;有其它移民官认为合理的理由。只要在上述的理由中,有任何一个理由存在,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返加证。返加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2个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返加证到期以后,需要提出新的 申请,以便获得一份新的返加证。

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么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后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 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于,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于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 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于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于其它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于“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 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后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 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后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 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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