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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jw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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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倒退收费高:新签证中心让人郁闷

 
196#
发表于 2011-12-17 14:55: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 随便谈谈 好像此时变成哑巴??
野驰 发表于 2011-12-17 10: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变成哑巴了。是不愿意回答骂人的或要骂人的帖子。小时候就没有学好骂人,所以看到骂人的帖子只好躲着。甘拜下风,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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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发表于 2011-12-17 14:58:27 | 只看该作者
请 随便谈谈这个"中国外交官员"声明自己的官方身份,否则就是标准的5毛枪手。
野驰 发表于 2011-12-17 11: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请看#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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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发表于 2011-12-18 01:25: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9# 随便谈谈
其实本人倒是很想直接和中领馆的任何人直接在网上交换看法的。本人对中领馆并无任何偏见和意见的,以往签证的经历和感觉也是很好的,原因是递交的材料准备的很充分,基本在5分钟内可以完成递交的作业。但是,如果多伦多中领馆取消了以往签证的服务,那就太令人失望了。签证中心只是一个赚钱的商业机构,中领馆完全没有必要捧它的场,而导致大家的猜疑和反对意见。

你挨骂的原因想必你也清楚,也算歧视外嫁和领养得到的一个教训吧。

要不,咱们一起继续讨论下1967年贝斯-阿佛瑞姆告美国国务卿腊斯克的案子?(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1967))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美国高院怎么推翻自己在1948年起沿用19年的法案,导致美国从强烈反对双重国籍的立场,转变为美国国务院允许双重国籍,从而更注重美国公民的权益和保护美国公民的决心。

从这个有趣的故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是怎么随着社会进步的,而不是一成不变,不可挑战的。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公民是应该怎么保护的,国家的向心力是怎么形成的。也可以让大家了解到,网上流传的对美国国籍政策的不实描述,并错误地用来作为维护中国国籍政策的根据。

如果允许双重国籍,那么因为签证而生出的鸡飞狗跳的事情全都可以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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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发表于 2011-12-18 02:21:31 | 只看该作者
再玩一把,从饶毅和施一公的国籍问题看中国国籍法怎么落后于时代。

饶毅和施一公都是两个最著名大学的生命科学院院长,创新类科学院院士的候选人。两人都有美国籍。但当院士的规定,必须得是中国籍。怎么办呢?于是施一公就办了退美国籍的手续。可是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据说美国注销国籍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概正常情况下需要两年时间。(怎么中国就那么快呢,估计也是儿戏的干活)。于是,到要选院士的那天,退籍事情还没着落
而饶毅还保留着美国籍,于是公安部就出了一纸公文,证明他有中国籍 (这个本人支持)。但是这事还是被人作为证据,第一轮就被淘汰。好了,活人终于被尿憋死。

如果允许双重国籍,国家需要的人才会有那么难办事吗?想当初,钱学森能顺利回国,也是拜了双重国籍的身份,要不人美国FBI怎么能乖乖放人呢?

签证在人才回归一事前,真是小事的小事,可还是被搞得鸡飞狗跳。这么不得人心的国籍法,难道真不需要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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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发表于 2011-12-18 05:4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随便谈谈

你挨骂的原因想必你也清楚,也算歧视外嫁和领养得到的一个教训吧。

maiko51 发表于 2011-12-18 01:2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可否认,喜欢开口骂人的总是有的。因为大千世界里,什么样的家庭教育都有。我在#194里已回答了,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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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发表于 2011-12-18 06:20:46 | 只看该作者

服务倒退收费高:新签证中心让人郁闷

本帖最后由 随便谈谈 于 2011-12-18 06:24 编辑
回复  随便谈谈

要不,咱们一起继续讨论下1967年贝斯-阿佛瑞姆告美国国务卿腊斯克的案子?

maiko51 发表于 2011-12-18 01:2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和那些与你有共同语言习惯的人去讨论吧。急起来用你们惯用的方式(#174)。Enjo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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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发表于 2011-12-18 09:56:21 | 只看该作者
要是中国能承认双重国籍双边免签就好了。

现在的情况是入了加拿大籍的华人已心知肚明地自动放弃了中国国籍,不再想当中国人了,作为外国人想去中国就比中国人回国多了一道手续------签证,老的签证处不能满足需要,新建的签证中心又被抱怨,这就纳闷了,这些抱怨新签证中心加拿大籍的华人咋的了?中国的新签证中心就让你们如此之不满?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呀?:laugh:

盼望中国早日承认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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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发表于 2011-12-18 12:46:12 | 只看该作者
这是理由吗?既然法律是人定的,不合理的法律为森美不能修改?
wuhuakesuo 发表于 2011-12-17 10:06



多数人的利益要服从,少数人的利益要顾及。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准。

记得,某中文网站做过民意调查,92%以上的人拥护双重国籍。换句话说,就是在自己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祖国国籍的情况下,反对任何别人无理剥夺自己天经地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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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发表于 2011-12-18 13:11:45 | 只看该作者
和那些与你有共同语言习惯的人去讨论吧。急起来用你们惯用的方式(#174)。Enjoy it。
随便谈谈 发表于 2011-12-18 06:20

兄弟可别撤那么快!因为你的一些错误观点和依据在网上流传很广,譬如你12月15号发布的:
回复  maiko51

世界上的主要大国,包括美,英,俄,日,印度,巴西等都不承认双重国籍。200多个主权国家中,近三分之二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在双重国籍问题上,中国与大多数国家一致。

随便谈谈 发表于 2011-12-15 02:28


而根据本人经过查询,G20国家的国籍政策实行事实(也经过几次对错误的修正)并非如你所说,美,英,俄,日,印度,巴西这些大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或默认双重国籍,只有中国和沙特是实行野蛮的开除本国公民国籍的政策(据你所说,沙特还要对入外籍的实行入狱惩罚)。你看中国这么一个泱泱大国,居然那么孤独,还要和沙特这样一个野蛮国家为伍,你感觉如何?

1967年贝斯-阿佛瑞姆告美国国务卿腊斯克的案例可以让国内外的中国人民知道,美国到底是怎么实行国籍法的,以免造成误解。顺便再告诉你一个事,美国也不是没人反对双重国籍的,后来,好像2005年国会有人也曾提出过议题,要否决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1967)的案例(因为这是法律),但被109次国会否决,连上投票的程序的机会都没有。这就是美国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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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发表于 2011-12-18 13:18:38 | 只看该作者

服务倒退收费高:新签证中心让人郁闷

本帖最后由 东方曦 于 2011-12-18 13:23 编辑
不可否认,喜欢开口骂人的总是有的。因为大千世界里,什么样的家庭教育都有。我在#194里已回答了,不再重复。
随便谈谈 发表于 2011-12-18 05:46


谩骂是不对。

但是从你的口气、观点和你自己声明的身份来看有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你强调你是庶民,但是你的语调和态度完全是中共的官腔。糊弄一下国内不知真相的百姓还可以,但对海外华人,你的许多论调是很荒谬的。例如,现实中的美国对双重国籍态度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官方不敢正面触及此问题。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你自己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胆量剥夺你的美国国籍,无论你是否还有其它多国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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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发表于 2011-12-18 13:28:06 | 只看该作者
兄弟可别撤那么快!因为你的一些错误观点和依据在网上流传很广,譬如你12月15号发布的:


而根据本人经过查询,G20国家的国籍政策实行事实(也经过几次对错误的修正)并非如你所说,美,英,俄,日,印度,巴西这些大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或默认双重国籍,只有中国和沙特是实行野蛮的开除本国公民国籍的政策(据你所说,沙特还要对入外籍的实行入狱惩罚)。你看中国这么一个泱泱大国,居然那么孤独,还要和沙特这样一个野蛮国家为伍,你感觉如何?

1967年贝斯-阿佛瑞姆告美国国务卿腊斯克的案例可以让国内外的中国人民知道,美国到底是怎么实行国籍法的,以免造成误解。顺便再告诉你一个事,美国也不是没人反对双重国籍的,后来,好像2005年国会有人也曾提出过议题,要否决Afroyim v. Rusk, 387 U.S. 253 (1967)的案例(因为这是法律),但被109次国会否决,连上投票的程序的机会都没有。这就是美国的民意。
maiko51 发表于 2011-12-18 13:11


他撤那么快的理由是你侮辱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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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发表于 2011-12-18 14:02:00 | 只看该作者
他撤那么快的理由是你侮辱了他。
东方曦 发表于 2011-12-18 13:28

那很简单,只要他侮辱外嫁和领养的态度改变,本人倒是可以道歉的。
可是,一直没看见他有任何表示,只是感到委屈,那就无法了。
本人倒不认为是这个原因,而是他所有的观点和依据,都被我们一一驳倒,所以借个台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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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发表于 2011-12-18 14:34:25 | 只看该作者
那很简单,只要他侮辱外嫁和领养的态度改变,本人倒是可以道歉的。
可是,一直没看见他有任何表示,只是感到委屈,那就无法了。
本人倒不认为是这个原因,而是他所有的观点和依据,都被我们一一驳倒,所以借个台阶退出。
maiko51 发表于 2011-12-18 14:02


现在此主题已经发了200多贴。绝大多数的网友支持、拥护双重国籍。换句话说,就是在自己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祖籍国国籍的情况下,反对任何别人无理剥夺自己天经地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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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发表于 2011-12-18 18:43:26 | 只看该作者
让人心凉
Orientspear 发表于 2011-12-13 09: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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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发表于 2011-12-18 22:22:08 | 只看该作者

服务倒退收费高:新签证中心让人郁闷

本帖最后由 随便谈谈 于 2011-12-18 22:33 编辑
谩骂是不对。

但是从你的口气、观点和你自己声明的身份来看有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你强调你是庶民,但是你的语调和态度完全是中共的官腔。糊弄一下国内不知真相的百姓还可以,但对海外华人,你的许多论调是很荒谬的。例如,现实中的美国对双重国籍态度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官方不敢正面触及此问题。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你自己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胆量剥夺你的美国国籍,无论你是否还有其它多国的国籍。
东方华 发表于 2011-12-18 13:1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东方华 你好,
虽然,我们就国籍 问题在这条线作了很多讨论,但这毕竟是偏离开线主题(服务费和签证中心)的讨论。如果,另外开国籍讨论专线,更切合实际。然而,还是愿意在这里回答你的内容。

关于我的身份,再次申明一遍,恐怕连你都嫌多余了。针于观点和身份相冲突的看法,能否建立这样一种逻辑推断关系呢:对某条中国现行法律持支持态度并发表支持意见的人,一定是中共官员。不是中共官员的庶民百姓,一定持有反对该条法律的态度。或者这样问,在美加现行的民主制度内,普通中国公民可否在具体某个问题上持有支持中国政府并发表意见的自由。如果这问题回答后,再想想你(包括其他人)反复问我的身分的目的,是为了就事论事的讨论问题,还是想找个“中共官员”当敌人打。如果是前者,追问我的身分有何意义。如果是后者,我宣布从此退出。我不愿替别人挨骂。

我同意你说的,美国政府对双重国籍持模糊态度。但是,我在美国驻加拿大使馆的网页上,找到如下内容:(见http://canada.usembassy.gov/consular_services/dual-citizenship.html)
The U.S. Government acknowledges that dual nationality exists but does not encourage it as a matter of policy because of the problems it may cause. Claims of other countries on dual national U.S. citizens may conflict with U.S. law, and dual nationality may limit U.S. Government efforts to assist citizens abroad.
该段所表述的内容,反映出美国政府对双重国际的消极和不鼓励(does not encourage it)的态度。当然,再消极也还算是允许。因为,在美国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就算是合法。也许因此人们把美国归于“模糊态度”类。
问题是,对于双重国籍的认可,更可能与传统上是否为移民国家密切有关。日本同样被认为是现代民主国家,而且是美国亲密盟友,处处以美国马首是瞻。 然而,恰恰它却立下了一条极为明确的不承认日本公民双重国籍的国际法(出处见#145帖)。日本与中国在传统上都是非移民国家(至今仍然是),都具有类似的传统的东方文化特色,都不认可双重国籍。这只是我的看法。我对你的提问是:
1.你认为美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模糊态度,是根据它自己的利益独立决定的,还是在别国压力之下或简单模仿的结果。
2. 世界上一部分国家承认(或不明确否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 这是否构成另一部份反对的国家一定要效法前者的国际法理基础。 在实际政治运作上,一些国家是由先前明确反对到改为模糊态度的(如从前苏联到俄罗斯)。哪些国家是以“别国这样做了,我们也得这样” 为立法行政的根据,后提交议会讨论的。

同时,我认为北大梁英明教授引证《大清国籍条例》时有片面选择之嫌。在这部法律中血统决定论确实是入籍的基础。这条有利于他的论点,就引用了。然而,有关出籍的章条,它只字未提。正是在这些出籍的章条里,我们可以看到明确地维护单一大清国籍的内容。(见#156帖)当然,这些内容他可能”没有注意到“, 或者他看到了,....。

你认为我的“许多论调是很荒谬的”,这种评论还是可接受的文明语言。不可否认,人们(当然包括我)的认识常常会有谬误。对此,我还想请你再指出一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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