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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合法 你无须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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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31 01:3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Jacob

  今春,我有过一个短期的 Lay off 。

  期间的某星期五,通过 Internet 从 Job Bank 上找到一个招工信息:一家位于 Vaughan 的 F 公司要找 Shipping & Receiving( 收发货 ) 员工,时薪 9-12 元。我想一试。于是当天即费了 4 张 TTC 票 ( 因该公司在 Steeles 以北甚远, TTC 的 Bus 需再次投票 ) ,直接上门申请。经理 B 是个高个白人, 30 多岁,鼻梁上架着一副细框眼镜,说话也挺文气的。当即说定下周一上班试工。

  下周一,我起了个大早,乘了一个半小时的公交,早早地就到了。 B 经理把我分配给西班牙籍的 K 管工,而 K 本人就是负责 Shipping & Receiving 业务的,所以,我就成了 K 的助手。由于 F 公司的产品都是体积相当大的泡沫塑料,更不用说原料了。所以,我们的搬运、包装和收发都需要大幅度的肢体运动,说老实话,确实是挺累的。下午,可能是手臂有点疲劳了,再托举一大摞两米长的泡沫塑料过顶时,贴着脸过,把自己的眼镜蹭了下来,掉在水泥地上,砸裂了一片镜片。把我懊恼的不行——这不,半天的薪水还不定能配这一片玻璃片哩。

  晚上回家和家人一核计,看来我不适合干这活。于是当即就写了一份礼貌的传真,第二天一早传去,还加了一个给 B 经理的电话,把这份工给辞了。此后,我重配了眼镜片,又在别处找到了一份工,也就把那一天的不愉快经历扔一边去了。

  过了几周,也就是到了第二个月的中旬,我想起 F 公司还未寄给我这一天的薪水,恐怕他们搞错或忘了,于是就打电话给 B 经理。不料这位斯文的 B 经理居然拒绝支付,理由是我只做了一天,他们还培训了我,因此是我 Bother( 打扰 ) 了他们,他们是不准备 Pay 我的。言下之意似乎还应该由我付钱给他才合适。我当即平静地告诉他,那一天我从一开工就做,直到下班,没有接受过什么培训。他踌躇了片刻,回答说那就最多 Pay 我 50 元。我告诉他我那天打破了眼镜片,如果还克扣我的工资,那我几乎是白做了。 B 经理称眼镜不关他的事。

  考虑到没有时间去催讨,也没有足够的语言能力去辩论,我就接受了元 50 这么个不合理的解决方案。还谢了他。

  万万没有想到这个 Gentlemen 模样的 B 经理居然连这讲定了的区区元 50 都不愿意支付!一晃又过了几个月,他竟连一点动静都没有。忍无可忍之下,我请了半天假,到 400 University Ave. ,安省劳工部的接待处去投诉。根据我的资料,接待官员认为,按照法律,我完全可以取得这天的薪水连同 4% Vacation Pay 的权利。此后,劳工部驻 Vaughan 办事处的两位女士特地去质问 F 公司和 B 经理。经过数次交锋,法律和公正终于战胜了贪婪,我在数周后收到了她们代我取到后寄给我的 72 元税后支票。

  为此,我除了给劳工部的那两位女士发了感谢信以外,还想与大陆新移民同胞们分享这一经验:只要你合法,不必无条件忍让。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和民选政府是真能保护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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