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之二:积非成是 梁警官及其华人支持者还错在积非成是(two wrongs make a right)的逻辑思维上,即白人警察致死众多无辜民众而未被定罪判刑,华人警察也不应当被定罪判刑,如被定罪,就是司法不公。比较典型的说法是:“白人协警直接开枪射杀手无寸铁的黑人青年免于起诉,误伤致人死亡的华裔警员却被送上法庭而且被判有罪。” 这一主张某个错误可被另一个错误抵销的说法,乍一听似乎有理,但其实是相干性谬误(fallacy of relevance),因为两者并不相干,这一论证的前提并不能证明其结论,违法的白人警察未被惩处的错误并不能证明华人警察的非法行为是正确和合理的;事实上,违法的白人和华人警察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梁警官的支持者竭力将他说成是替罪羊,指称白人将其抛出,来平息黑人的愤怒。我们知道,在圣经中,“替罪羊”的原意是指犹太教徒在赎罪日的仪式上用来赎罪的羔羊。羔羊本身是完全无辜的,被用来代替有罪之人受罪受罚。“替罪羊”现代词义仍然保持了无辜者代人受过的意思。但是在本案中,格利既不是被纽约检察官打死,也不是纽约警察局局长和工会主席打死,而是被梁彼得警官误杀,尽管是无意而为,但是梁警官是过失方、责任人、加害人,难辞其咎,所以他不是无辜的,不应将他说成是替罪羊。 的确,美国执法人员每年都在执勤中打死数百上千名武装和非武装的民众,尽管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尽相同,但是其中相当多的人是清白无辜的,有的则是罪不当死。执法人员动辄开枪致人于死地,造成公权力滥用,恰恰是美国司法现存的主要弊端,社会、民众和政治领袖人物都已开始意识到这一现象造成的司法不公,正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据媒体报道,自2005年至2014年,美国每年平均只有5名警察因执法造成他人死亡而被起诉,但去年迅速增加了3倍多,达到17名,他们中间12名是白人警察,5名少数族裔警察,梁警官也是其中之一。显然不是柿子专捡软的捏,单挑华人警察问罪。梁警官的支持者站在公权力一方,指责美国司法不公,保护白人警察、歧视华人警察与事实不符。 梁案之前,也曾有多名致死人命的纽约白人警察遭到审判并入狱服刑,梁警官并不是像其支持者所说是第一个被定罪的警察。早在1998年,一名白人警察因对一名在街上玩美式足球、失手击中警车的青年锁喉,引发该青年哮踹病急发而意外致死,而被判处7年半徒刑。另一名白人警察因在一次收缴非法光盘的行动中,打死一位不知情逃逸的非洲移民,以二级误杀罪受到审判,陪审团10票赞同定罪,2票反对,陷入僵局。2005年二审时法官因技术原因以较轻的刑事过失致死罪(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判处5年缓刑。纽约市分别赔偿300万美元给上述死者家属结案。 梁警官的支持者引用得最多的两个案例包括与梁案同一年发生于纽约斯塔滕岛的埃里克·加纳“锁喉案”。纽约大陪审团经听证之后决定不对涉案白人警察潘塔莱奥进行起诉,这引发争议。 因为大陪审团的纪录都是保密的,所以我们无从知道为什么他们决定免予起诉,但我们从录像中可以看到非洲裔烟贩加纳被警察怀疑非法卖烟,经长时间交涉,加纳拒绝前往警察分局接受调查,并拒捕。在强行逮捕行动中,因为加纳人高马大,制服困难,潘塔莱奥跳起来勒住加纳脖子,将其拉到在地,锁喉不过几秒钟而已,但由于加纳有严重哮喘病和高血压疾病,倒地后不能呼吸,最终导致死亡。 我认为纽约警察在本案中最大失误是在加纳倒地声称不能呼吸时没有将其扶起和进行及时救助,这是为什么在现场的警察负责人被诉的原因。此案并未完结,联邦司法部正在调查,联邦大陪审团已经开始听证。不过,纽约市已与加纳家人达成赔偿590万美金的结案协议。 另一个被梁警官支持者频繁引用的案子是发生在密苏里州弗格森市非裔青年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被白人警察威尔逊枪击身亡案。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和联邦司法部分别同时对此案进行听证和调查,得出将威尔逊免于起诉的一致结论,政府还罕见地将所有证词、证据、文件公布于众,以平息骚乱。 从包括在这些文件中的大量证据里,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大陪审团的决策过程是公正的。大陪审团由12名普通民众组成,7名男性,5名女性,包括3名非洲裔人士。 检察官要求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相信威尔逊有罪,如有,应以谋杀罪还是误杀罪对其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在审查证据之后,冒着巨大的政治压力,拒绝了检察官的起诉要求。本案证据和有可信度的证人的证词说明,身高2米、体重130多公斤、远比威尔逊强壮、当时有犯罪嫌疑的18岁少年布朗先是出言不逊,然后将威尔逊堵在警车里实施攻击,并企图抢夺其手枪,威尔逊感到有生命之虞时,开枪击发两弹,布朗逃离现场,待到威尔逊下车追击时,布朗返回向威尔逊冲来,威尔逊连发数枪,将他击毙。联邦司法部的调查也得出同样的结论,称威尔逊的行动没有违反致命武力使用法而可被起诉。 由此可见这些案件和梁案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格利完全无辜,而加纳和布朗均有违法行为在先。即便如此,我更担忧这两个案例中公权力表现出来的执法过度、甚至暴力执法的固化模式。譬如在布朗案中,当布朗逃离现场,威尔逊完全没用必要去追赶,因为布朗并不对社区构成危害,威尔逊面临的即刻危险也已排除,他完全可以等后援到来再采取更稳妥的行动。尽管布朗冲过来,威尔逊仍有时间回避,并不一定意味有即刻的生命危险,需要连发10枪将其击毙。此外,大陪审团不起诉,不等于威尔逊无辜。虽然他的行为不违法,但是有悖情理。因此,美国的警察致命武力使用法非常有必要修改。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案子的错误并不能说明梁警官误杀的合理。 根据《华盛顿邮报》的调查,2015年被美国执法人员射杀的965人中有90人并未携带武器,另外564人持有枪支,281人持有其他武器,然而近500人患有精神病,或有自杀倾向和面临情感危机。白人警察射杀无武装的黑人只占警察射杀总数的4%,大部分被射杀的少数族裔民众多半是挥动武器者,或有精神病和自杀倾向者,或不听警察警告逃跑者。 正因为如此,执法人员在使用致命性武力时更应当慎之又慎,在没有面临即刻生命危险时,或嫌犯不对社区人民构成危害时,绝对不应当使用致命性武力。因为滥用警察武力,已经酿成多次悲剧。像1995年16岁的华人少年黄永新因玩霰弹枪被邻居报警而被警察从身后开枪击中后脑勺致死。尽管现场目击证人作证说黄永新并未反抗,警方仍称黄永新与警察争斗,警察手枪走火误杀这位华人少年。另一位华人高冠仲1997年醉酒后在加州家门前的人行道上挥舞扫帚柄遭邻居报警,被赶到现场的警察一枪击毙。类似的案件在华人社区发生过多起。这些受害人以及像中国大陆的呼格、徐纯合冤案才应是华人社区维权的重点和关注的对象,而不是代表公权力的梁警官。 梁警官及其支持者还声称对他的起诉和定罪都是出于政治原因。这个说法也站不住脚。我们知道美国司法独立,公检法三方相互制衡,大陪审团和陪审团成员随机抽取,经过严格筛选,排出有偏见人士,控辩双方都有权拒绝不合格的陪审员。 我曾先后3次参加联邦大陪审团工作,以我观察,检方有时会有政治动机并面临政治压力,通过有选择地提交证据、罪名的指控等方式影响大陪审团决定,但是由于其性质是证据测试,防止政府滥权的第一道门槛,并且定罪的关键还是在陪审团,所以检方同时操纵大陪审团和陪审团按其意志行事是极为困难的。 纽约布鲁克林县的检察官汤普森是首位当选的非洲裔检察官。他能击败长期担任此职的白人检察官就是因为承诺上台后要增强警察问责机制。他也可能面临压力不愿意以较轻的罪名刑事过失致死罪起诉梁彼得,但他是人民选出,不对市政当局和警察负责,只对人民负责。如果有政治压力,恐怕也是来自选民。多年来,美国警察有很高的公信力,人民比较支持他们,忽略他们的错误,大陪审团起诉警察的情况很少;但近年来,警察滥用致命性武力已引起民众的反感,整个社会的舆论风向已经发生根本变化,越来越多的警察被起诉就是明证。对梁警官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惊慌失措盲目开枪致死人命追责十分正常,陪审团对其定罪也基本公正,反映了美国社会以更高标准要求警察、防止滥权的新趋势。 除此之外,梁警官及其支持者所犯错误还包括梁本人在法庭缺乏诚信和悔过表现,拒绝直接向大陪审团陈述己方故事,以及选择陪审团审判而非传统上有利于警察的法官审判,把责任归咎于枪支缺陷而又不能提供证据支持,未能有效制止在审判和陪审团审议时检查梁的手枪,尤其是检方在庭审中改口暗示梁故意射杀格利时没有及时提出反驳等等,因为篇幅关系,不能在此一一叙述。 最后,有朋友来信称对我在美国之音时事大家谈节目上就本案评论最为不满的是声称有人操纵支持梁警官的游行。我的回应如下: 我没有证据证明有人操纵,我认为梁的支持者绝大部分人是自发的,但他们并不一定真正了解案情和美国法律。 我猜测游行有可能被人操纵是基于:1.大部分中文媒体的选择性和偏向梁彼得的报道,而这些媒体基本上已为中共大外宣掌控;2. 发起游行的纽约北京同乡会与中共领馆的密切关系和接受其资助的事实(作为美国人的该会负责人公开声称该组织是爱国侨团,他爱的当然是中共的党国而不是美国);3. 中国驻外领事官员一贯介入此类活动以追求政绩的作派。最近暴露的中共出资操纵世界各地反对达赖喇嘛的游行可能间接地佐证我的猜测。 顺便提一句,建议华人在未来涉及本族裔问题的游行和维权活动中,最好以华裔美国人而不要用亚裔美国人的名义进行,因为华裔占整个亚裔美国人口的比例不足四分之一,千万不要让四分之三的菲律宾裔、印度裔、越南裔、韩裔、日本裔及其他亚裔感到被代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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