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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的是老唐这样使华社蒙羞的家伙能不能受到应得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3: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紫黄的观点代表的是目前大多数人的观点。只是我提醒一下紫黄,如果有人在网上随意辱骂,甚至造谣中伤他人。正直的人是否都应该表态反对?
我是唐案中半路杀出的程咬金,就是因为相信谣言止于智者,相信正义终将大白于天下,所以才横空出手打了这个得罪了一大群人的抱不平。
楼上的人大多喜欢谩骂,冷静的人较少,而我比较喜欢分析。我最近看到的现象,就是网上一群糊涂人,传播着别有用心的人制造的谎言,或者没有定论的依据,或者根本就不是证据的证据,然后对当事人大加批驳,辱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我的眼睛里进不得沙子。所以我建议唐案的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用真实姓名发帖提供证据。这样有些人就不敢乱撒谎搅混水。如果不是利益相关者,请不要提供任何所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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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1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7楼的,“既然对品行的不端每一个正直的人都有资格谴责,那么品行严重不端达到犯罪的程度,致使几百个家庭深受其害,就不是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可以谴责了?就只有受害家庭可以谴责了?真是奇谈怪论。”这些都不是定论,你干嘛打着正直的旗号乱打乱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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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11 18: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些胡乱调侃的,大概都是未成年人吧?缺乏阅历,不要胡乱表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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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11 21: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1 21:28 编辑

第29楼,开始肆无忌惮地恐吓我了。完全是无赖!看来你就是我要找的那个小人。
谁也没有你厉害呀!藏在众人背后,偶尔发几张图片,激起众人的愤怒,然后自己得到渔人之利。果然曝光了。不到恼羞成怒的时候,是不知道谁是那个小人的。既然你自首,大家也都看着你呢!
请大家不要胡乱跟帖。注意黑吃黑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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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11 2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33楼的吆喝和黑吃黑是一伙的,互相配合。我刚提到黑吃黑就是那个关键的人,吆喝马上就跟帖分散大家注意力。所以请大家关注黑吃黑和吆喝两个人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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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11 2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riusa,我知道你是原告,但你不是我说的那几个小人。不要搅混水了,如果要正义,可以到法庭去要。我要找出那个在原告中间惹事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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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11 22: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吆喝,你可真是能吆喝的。黑吃黑呢?你们不是合作愉快吗?挑起别人的矛盾试图渔利,现在是不是被逼得赤膊上阵了?
拜托了,不要叫我什么汉口了,不然明天还出来一个武昌和汉阳呢?武汉三镇,你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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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12 01: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我是利益无关者,你们中的大多数是利益相关者。围攻他人是你们最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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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12 1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5楼的,请用大脑分析。
第一,这不是唐炜臻先生。
第二,我觉得这个这个唐维臻比大家了解真正的唐炜臻。说话的口气,还有唐炜臻先生的思维方式,把握得超过这里所有的人。唐先生从来就不怕别人对他的胡说,但是面对别人的肆意辱骂,是人都会有情绪。如我之前所说,唐先生不善言辞,加上勇气和情绪使然,他的回答一定会让更多的人抓他小辫子。
对人类语言和行为关系的观察,我们常发现,行为是不会隐藏个人最真实的想法的,而语言常常被情绪所左右。一般情况下,真实的想法往往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但是语言的背后往往是真实的反映。我说这句话,是希望大家观察唐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言语。言语占上风的,未见得就是真理方;同样语无遮拦,未见得就是有失道义。所以,如果你们想了解唐先生的真实想法,多观察他的身体语言。这也是我观察唐先生一贯的行为,而不太注意流言蜚语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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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1-12 1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47楼朋友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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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12 11: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我分析过唐先生过去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他无辜的原因。你可以看我以前的帖子。
我并没有说唐先生是完全无辜的,因为夸大投资回报会是他的一项罪名。但我坚信他不是骗子。
对于你觉得唐维臻先生的话如何,我无法评价,因为我不了解唐案的细节,更不愿意因语言而确定别人是正义或者是邪恶的。如果是这样,天下木讷的人都要被送进监狱,而巧言善辩的人最终都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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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1-12 11: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2 11:57 编辑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Common Sense。
我曾见到过多位能力出众的交易员,他们在很多时候,都能做到周回报率超过2%。当然,稳定获得超过1%的回报,是他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是禁止基金销售人员这么说的。
我曾经打过一个比方。遇到停牌车要停,看到安全再行驶,这是法律。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经验。在深夜,经过有停牌的路口,看看左右没人,在停牌的地方没有停而是减慢速度,过去了。一般情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天深夜,有一个人在有停牌的地方没有停,只是放慢速度,这时出了两件事。第一,路上一只狗被撞死了,更糟糕的是第二,这个过程被狗主人人摄像并被告。这个司机面对这种情况,就只能认罪。
唐先生一案里,从法律上讲,目前唯一可能确定的,或者说可能有证据的,就是夸大投资回报。原因在于他写的华人巴菲特之路里提到了1%的周回报,这就是证据。如果他写这本书是在成立基金公司之前,而他又确实没有用这本书招揽客户,那他就是彻彻底底的无罪。不过以我对唐先生敢作敢为的行为模式的分析,他不把书给他的客户不太可能。不见得用这本书来招揽客户,但是他一定会告诉客户,“看看我的书,相信我的能力。”所以,这极有可能就是唐先生触犯法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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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1-12 11: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52楼的,我看到网上很多人谈“编造利润”一说。
我之所以说我不太关注此案细节,是因为网上的言论,报纸的言论,都是不可信的。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对案件中的细节无从了解。所以我对此案的判断多是从唐先生的行为、原告的言行和我过去的人生经验来下结论的。也许会有偏差,但我相信偏差不会太大。
你可能说,既然你不听唐先生的言语,为什么要关注原告的言语呢?我曾分析过,很有可能原告中有1、2个挑起是非的人,而大多数原告都是糊涂的。通过他们的言语可以判断他们的个人成长水平、沟通水平,事实上我的推断,到现在为止,是得到证实的。那就是大多数原告情绪用事,不能理智地分析,个人成长水平和沟通水平较低。
对于“编造利润”,我不知道是哪里的来源?有没有证据?如果这个利润是预测的,没有实现,是不是就是编造利润?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可讨论的。因为只有当事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再一次讲述我的观点,报纸上的、网上的所谓证据,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是无法当真的。甚至从原告和被告口中说出来的,有时也是不可以当真的。除非他们公开承认为这句话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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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1-12 11: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orontohankou 于 2010-11-12 11:53 编辑

第五十四楼的哥们,和我的区别就在于,他相信新闻媒体。我不相信新闻媒体,我更相信我的头脑。这就是我们观点不同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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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1-12 12: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57楼的人辩论风格和某人很像,不知是不是换了ID上来搅混水的?
如果要想知道他的风格,看看字体颜色的改变,看看他说话的逻辑,看看他胡搅蛮缠的语气。我感觉是某人,看大家有没有发现?
对58楼的,在加拿大起诉是很简单的。如果你想把事情闹大,就到警察局,因为是这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提供证据,无需证实的证据,走走法律程序,就可以立案。立案即意味着起诉,更何况这案件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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