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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第二次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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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正在申请时事新闻联合版主,请网友们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3-20 22: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第二次握手当时事新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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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20 22: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未来的新版主取消限制讨论法轮功的规定,这条规定有妨害言论自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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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3-21 08: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人民在公开场合或是网络上讨论法轮功,就是国会议员通过这样的法律也是无效的,因为宪法保障言论自由,抵触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51论坛的管理员或是版主可以凌驾于宪法之上吗?这样和无耻的中国共产党凌驾于中国宪法之上又有什么不同?

如果将来有人(不一定是法轮功的人)向加拿大法院控告51.ca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版主是不是愿意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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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3-21 08: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Saturday, January 26, 2008
单志东告上海热线侵犯言论自由诉状二
转自: 西部律师在线

民事起诉书

(追加“第二被告”后的起诉书,2005年4月6日第二次开庭时使用)

(案号:2005黄民一民218号)

原告:单志东 男 1964年**月**日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号***室 电话:021-27707070

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 电话:021-53850099

第二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18楼 电话:58775511

诉讼请求:

1、 判处第一被告仅以一份律师函为依据指称原告发表的文章“内容虚假不实”并限制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法制生活报》刊登的文章或谈论“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有关话题的行为属于违反宪法;

2、 第一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谦;

3、 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第一被告承担;

4、 (当庭增加)第二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单志东从2004年8月份开始在第一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不久“维他奶”公司的法律顾问向第一被告发出了律师函,称原告毁坏了“维他奶”公司的声誉并准备起诉原告。随后第一被告仅根据这份“律师函”,先后将原告的数十个帐号封禁,理由不是“内容虚假不实”就是“破坏论坛秩序”。

2004年12月12日,国家司法部记者李化宾先生获悉“维他奶”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情况后携司法部公函专程从北京南下上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了三天)!

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刊号CN52-0001)在A8财经版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记者调查文章,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的事实予以揭露!同时原告获得此文作者李化宾先生的授权,可以在任何媒体上转载此篇文章,唯一的限制是:须全文转载,不可以摘录,以免产生岐义!

2005年1月9日,原告单志东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此篇文章后帐号再次被封禁,理由还是“内容虚假不实”。随后原告向上海热线论坛发帖责问凭什么“认定司法记者写假报道或者原告本人提供假信息”后,未收到答复,新注册的帐号又一次被封禁了。

2005年1月14日,原告携《法制生活报》和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前往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接待的网管小姐确认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后坦诚地向原告表示,如果没有数月前的那份“律师函”,这篇题为《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的文章已经可以由原告自由地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然而因为这份“律师函”,因此有关“维他奶”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或相关的话题,还是不能在上海热线论坛上发表!同时这位小姐表示解除对原告数十个帐号的封禁!

2005年2月22日,在本案的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指证域名online.sh.cn为“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并向法庭提供了授权书,因此原告追加“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被告应解除对原告事实性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同时第一被告应对指称原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作出道谦。请审判!

此 致

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志东
2005年3月1日


本诉状副本二份。
《法制生活报》复印件一份。
其他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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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3-21 09: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在 于 2010-3-21 10:44 编辑

专家:网上职业删稿违宪 涉嫌侵犯言论自由

http://npc.people.com.cn/GB/10364990.html

人民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今天上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就近日法律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谈到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网上职业删稿人现象,佟丽华表示,网上删稿涉嫌违反宪法,侵害公民言论自由,另外,还侵害了公民的民事权利。

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把删除网帖作为生财之道的职业删帖公司应运而生。这些删帖公司删除单条帖文报价是四到五千元。他们不但生意红火,还由此产生了“网络危机公关”的理念。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佟丽华首先表示,这种网上删帖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他分析说,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和现实生活当中的侵权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具体到职业删稿,一方面侵犯了别人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表达。第二,它侵害了别人的民事权益。公民在网上发帖,这种个人意见的表达涉及到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网上删帖既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也是一种民事侵权。

从司法角度来说怎么维护这种权利不受侵害呢?佟丽华认为,将来肯定出现类似的案例,受侵害人会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种判例早晚有一天会出现。另外,佟丽华呼吁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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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3-21 10: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在 于 2010-3-21 11:46 编辑

骂人的帖子都不要删,如果涉及公然侮辱名誉的帖子被删除,版主就要负起破坏犯罪现场的责任。觉得名誉受到侵犯的人或组织应该向法院提告,加拿大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我就建议法轮功对于造谣中伤法轮功的人提出正式的告诉,这才是正本清源的办法,版主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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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3-21 19: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纲上线要整人   51网不算私人地盘吗?主人有权欢迎和不欢迎什么言论吗?
JiuMaNi 发表于 2010-3-21 16:11


你是担心被告上法庭还是舍不得这个犯罪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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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3-21 19: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别的论坛的规则。

http://www.4dresult.com.my/forum/forum_posts.asp?TID=3&FID=18&PR=3&PID=3

致本论坛各位网友:

使用本论坛请注意以下:

1. 所有网友需自行负责其所发表的言论。
2. 本论坛决不可被滥用,请勿發表辱骂丶人身攻击等不负责任言论。
3. 若网友因滥用本论坛发表不负责任言论而导致被报警或遭采取法律行动,本论坛决无义务保护您及您所发表的言论。
4. 若警方或执法当局要求本论坛提供您及您的言论资料,本论坛将提供予警方或执法当局而不需经过您的同意。

请大家善用本论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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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3-21 2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Here is a quote from a freedom of speech preacher and democracy proponent - "There are some peop ...
DBAmgr 发表于 2010-3-21 18:37


言论自由后面还有一句话,叫做言责自负,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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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3-21 20: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Unless you are an expert on the U.S. Constitution law, I would not ask people this question - " ...
DBAmgr 发表于 2010-3-21 21:19


小孩子不懂就不要乱说话,听听大人是怎么说的,学点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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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3-21 20: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This really cracks me up. That picture of you under your ID, did your Mom take it on 2008-5-26?  ...
DBAmgr 发表于 2010-3-21 21:32


That's unwanted physical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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