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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法与道德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亦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在掌握法与道德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相关的理论问题有一初步且较为全面的认识,包括了解中外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主要学说,知晓中西历史上法与道德关系的差异,掌握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懂得如何看待和解决法与道德之冲突,进而理解法与道德关系在法制和法学中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第一节 法与道德关系概述
一、道德的概念
所谓道德,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用以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称。道德源于社会的需要,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并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道德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1、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2、道德是社会调控方式;3、道德是实践精神。
二、法与道德之异同
(一)主要区别
1、产生条件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内在属性不同;4、调整对象不同;5、调整范围不同;6、作用机制不同。
(二)主要相同点
1、都是社会调控的形式,且在调整范围上有着广泛的共同领域;2、都是行为规范;3、都追求一定的价值目标,因而皆有价值导向功能。
第二节 法与道德关系的历史多样性
一、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一)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在西方法哲学中,法与道德关系的论题主要涉及五方面的问题:(1)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2)法与道德有无逻辑上或概念上的必然联系;(3)道德的法律强制;(4)对法的道德批评和与此相连的守法的道德义务;(5)如何处理法与道德的矛盾和冲突。[1]但各法学流派所关注的重点及其立场和主张各不相同。
1、自然法学派的立场;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张;3、哲理法学派的思想;4、历史法学的观点;5、社会法学的见解。
(二)中国古代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学说
中国古人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道德重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时,当屈法律而全道德。此种主张为司法实践设定的总原则是“原心论罪”,其二,亦有相当一部分思想家认为,法律重于法外之道德,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严守成法,不可法外施恩。
二、法与道德关系的中西比较
(一)规则层面的比较
从规则层面来看,中国古代法几乎始终与道德混而为一,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伦理规范体系成为统治者在各个领域进行立法、司法、行政的直接准则。而在西方,法律在规则或技术的层面上很早就自觉地走上了与道德相分离的道路,并在中世纪获得了圣托马斯?阿奎那等神学大师的论证和支持,至近代更是发展出高度理性化的形式化法律规则体系。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对法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与重视程度亦远高于西方。
(二)价值层面的比较
就中西文化传统的主轴而言,其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在价值结构中,西方更注重生活价值,而中国更注重道德价值;
2、在价值类型上,西方法治以市场伦理为价值取向,而中国古代法以宗法伦理为价值取向。
(三)社会规范的内化机制比较
无论道德还是法律,任何外在的社会规范,只有直接诉之于人的心理情感,才会真正扎根于人的内心、并获得社会的真正认同与接受。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层里,孔子“仁学”的基本特征与功能之一便是以“仁”释“礼”。在西方传统文化的核心层里,“自然法”模式同样具有将外在社会规范内化的特征与功能,只不过,它所借助的是“自然”这一外在途径。
第三节 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一、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释义
法与道德是人类的两大社会调控体系,二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也十分复杂的关系。从客观上讲,其间的一般关系(或常态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在关系,二是外在关系。
所谓内在关系,是指法与道德之间在“血缘”上的渊源关系和价值属性上的内在关联;在这一关系领域,法与道德不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而存在,而是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一个彼此深入对方领地之后的统一体而存在。
所谓外在关系,则是指法与道德作为两个彼此分离的规范体系在各自的运行过程中所可能与对方发生的相互影响。
二、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
(一)内在的“血缘”关系:法律源于道德
(二)内在的价值关联:法以道德为价值取向
(三)内在的功能相通:法是伦理的实体化机制
三、法与道德的外在关系
(一)一般状态: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特殊状态:法的实现须以社会的道德支持为前提
第四节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与道德的冲突
(一)冲突的主要表现
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则和评价标准,法与道德之间既有和谐一致,亦有冲突对立,二者间的冲突形式主要有两种:1、合法但违背道德;2、合乎道德但不合法。
(二)冲突的主要根源
法与道德相冲突的根本缘由,而其中之关键有三:
1、价值属性上的冲突;
2、发展机制上的冲突;
3、评价机制上的冲突。
二、法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一)规则整合:法与道德的相互转化
1、道德向法律转化;2、法律向道德转化。
(二)规则实施:以法律评价为主导
从操作层面来看,当法与道德相冲突时,人们的基本行为态度应当是坚持以法律评价为主导,而不能以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
(三) 超越规则:走向更高的伦理价值
在法与道德的冲突中,当法律规则已背离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最根本的道德准则时,我们就需要超越法律规则、去寻求更高的伦理价值。
[思考题]
1、如何理解道德与伦理的涵义?
2、你如何看待法与道德之异同?
3、西方各主要法学流派在法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所持立场有何不同?
4、你如何看待中西传统中法与道德关系的差异?
5、怎样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
6、在现实生活如何解决法与道德间的冲突?
[参考书目]
1、[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美]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4、[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美]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7、P. Devlin,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http://www.law.sdu.edu.cn/child/fali/jiaoan/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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