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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rs 打工遭辞退 两网友明要去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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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10-16 11: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记者 谈海)快讯:张先生和姜先生二位今天(16日)上午11点半已按计划抵达Sears总部抗议,每人举了一块牌子。本网记者将进一步给出详细报道。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7-10-15
这些人巴不得你们这些中国劳工全被赶出加拿大才心花怒放.
谁说不能告?
我10年前就曾经当过管工.即便开掉一个试用期的工人都必须给出理由.这个理由可能根本不是理由.但必须给出.否则对方有权利告你.
由经济公司介绍来的临时工人,确实不属于雇佣劳力的公司,但是他享受所有政府法定的各项劳工权益.而雇佣公司有义务保障劳工的权益.这就是加拿大.不因为你不是公民只是一个居民而剥夺你的所有合法权益.
中国人就这德性,就象挤汽车,自己上去了就拿屁股顶后来者.
尤其是那些洋奴们,生怕得罪了主子,任何情况下只会攻击自己的同类.所以,谁要在这里找个公道是自找没趣.
沙发
发表于 2007-10-16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拜托你仔细看清楚, 他们俩只是中介介绍来的临时工, 并不是正式雇佣的工人, 即使是正式雇佣的工人也要有至少3个月的考核期, 在这其间没有工会支持, 雇主当然可以根据职员的表现决定是否雇佣, 根本谈不上所谓"劳资双方".....

开除这两位的原因很简单--"违背上级命令", 换任何一个管工, 都会同样处理.

你这个小孩常常说的有点道理.开除的原因很简单,任何一个理由都可以,不违反劳工法的.
但是必须给出书面通知包括辞退理由,LEADERHANDS OR SUPER
签字备案生效.
根据楼主文帖,他们是被剥夺了合法权益的.

他坚持要管工给出一个辞退他的理由,并要求管工将其写下来,签上管工的名字。但管工并没有这么做。
板凳
发表于 2007-10-16 1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回答你那么许多废话.

只有第5条实用于本例.再仔细看看.

5. No reason of termination will be provided because that will open up a potential lawsuit. The termination letter will state you will be no longer employed by the agency, with an effective date.
地板
发表于 2007-10-16 12: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Sedona]发布
Just cause to terminate these guys:

1. Verbally abusive to the superior.

2. Failure to abide by instructions.

The employers do not have to share the reasons for termination.  Every termination is a potential lawsuit, so why do the employers share information before the court hearing?

即便这是你编造的理由,也无须申辩.临时工就象中国的农民工,法律对他们没有倾斜.工头不满意就是理由.
但是在用工期间辞退是一定要有书面说明的.这是常识.
5#
发表于 2007-10-16 1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于是他们一合计,这样拼命干活不是个事,他们怎么干,我们也怎么干。没想到,别人这么干可以,到他们俩这就不行了。管工依旧不停的命令他们去这里,去那里。当他们干到第四天的时候,姜先生忍不住了,管工再一次命令他去帮别人的时候,他明确告诉管工,那边的人足够了,根本用不着我们帮忙。此时张先生暗示,管工有这个权利,于是二人还是按管工的要求去做了。

但是管工的态度极其强硬,接下来不肯听姜先生的解释,就一句话:要么马上去干活,要么回家。姜先生坚持要他解释,为什么这么做?为什么别人不干活也没人管,偏偏把所有的活都压到他们的头上?管工作为负责人,这样做是否合理?然而管工不再理睬他。"

几分钟后,当姜先生从洗手间回来的时候,管工手里拿着一张单子,上面写着工作时间“7-12点”,通知他们离开。


你觉得管工辞退他们哪里不对吗?

你这家伙装糊涂还是怎么地?
我说过理由不对吗?
我说的是应该给他们个理由,而不象你们说的无须理由就可以开人.
奴隶社会啊你?
6#
发表于 2007-10-16 12: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这些家伙真不是东西.

中国要是下岗工人,民工们受点委屈闹点事,你们要把统治者雇佣者骂个底朝天.
这里的哥们给下岗了觉得受委屈了,来问问事,就把人家糟蹋的一无是处.
法律是你家定的?不懂别装懂胡说八道.
7#
发表于 2007-10-16 12: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既然有理由, 给不给他们意义都不大, 如果他们去投诉, 我保证SEARS一定会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和理由, 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两人吃更大的亏.
做事要先估计后果, 如果非要钻研文字游戏的话, 那两位还不如请个律师......$200/H

是否有理由那是由不同人的判断而定.
给不给理由那是合法权益,那也是你们时常宣称的"人权"问题.
他们去投诉我也认为没什么用.
很多事情人们去做它并非是为了有什么用.
就象你们在网上卯劲的反共,有用吗?
P用没有,为什么还要干呢?不就是为了宣泄一下情绪嘛.
结果或许他俩占不到什么便宜,结果最多也就是那个中介公司不会再找他们,这种临时工跟HR根本没任何关系.
如你所说,如果去投诉的人都被上了黑名单,再没人敢雇佣他们.这还是加拿大吗?
胡说八道!
8#
发表于 2007-10-16 12: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你们这些家伙真不是东西.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回复:你们这些家伙真不是东西.



他们"下岗了觉得受委屈了" :confused:

你说你做过管工, 你要碰见同样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我从来没糟蹋过他们, 只是建议他们他们不要作无用功, 费力不讨好不说, 可能还会吃亏, 难道只有你们这些鼓动他们投诉的才是帮他们?

投诉鹰不了不说, 就算天上掉了馅饼, 投诉赢了, 然后呢? 他们难道还能在SEARS做下去吗?

还是那句话"看热闹的不怕事儿大, 站着说话不腰疼"!

我当管工(SUPER)时遇到此类情况通常是要求班组长写一个报告,
理由可能很荒唐,比方他身体看上去比较弱一类.然后我拿着着辞退通知并写明辞退理由.如果对方有异议,我直接告诉对方,你的同事不喜欢你.就那么简单.
但是必须具备正常辞退手续,班组签字和我本人签字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存档.
不可以在试用期间无理由辞退,那不符合劳工权益法的.
9#
发表于 2007-10-16 12: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俺反共, 是没什么用, 但俺喜欢, 且不影响俺日常生活和工作, 是业余爱好

但他们俩不同, 要去抗议, 要去投诉, 还有人鼓动他们以"种族歧视"的名义, 这事对SEARS这种公司来说司空见惯, 随便派个律师就可以把这两位搞的哭天喊地, "宣泄一下情绪"的风险未免太高了

是吧,你也承认没用的事情你也会去做.是否影响你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那是你自己的事情,不是吗?
他俩去投诉或许没用,但也存在另一种可能,SEARS不想为了这点小事情去打什么官司,也可能私下调解给他们个说法.无论如何那是人家的权利,这里不是大陆只要不违犯法律没有什么风险之说..你当真有什么黑名单呀?这不是你们说的民主自由人权的加拿大嘛?
10#
发表于 2007-10-16 13: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你们这些家伙真不是东西.

最初由[Sedona]发布
回复:回复:回复:你们这些家伙真不是东西.



The reason you quoted are against human rights.

The reason for probation is to test whether the person is a good fit to the position or the person has the abilities he or she claims to deliver the duties.  If we can't terminate someone on probation, what's probation for?

你完全不懂加拿大,不懂工厂雇佣法.
工厂雇佣体力工,很重要一条就是体力.许多招聘启示上都注明到需要举重30或50磅之类要求.你不适合这个岗位的理由有无数种,包括你的同事不喜欢你,就是没有团队合作精神.
没人说试用期不能解雇,而是说,必须要有合法程序手续,必须给出辞退理由.
你看看清楚再回帖好不好!
11#
发表于 2007-10-16 13: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小心为上]发布


没错, 是否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但既然他们在网上问了, 俺觉得有义务给他们俺认为最合理的建议.



现在SEARS根本没必要打官司, 更不可能给他们所谓私下调解, 想不想打官司取决与他们自己. 如果他们以"种族歧视"的名义投诉, SEARS倒有可能跟他们打官司

MMD 不跟你瞎掰咧.你的建议不能说是毫无道理.
但是你最好不要认为自己有什么义务,
因为对待此类问题基本上可以这么说你吧.
没有作为就是你最好的作为.
不过偶尔也有例外.
12#
发表于 2007-10-16 13: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最初由[Sedona]发布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Apparently, the only requirement is a written notice or termination pay .

不知道你抄袭的是哪一段.
一个正常的辞退程序依据不同的雇员是完全不相同的.
所有人都知道,辞退一个哪怕是工人都要给他一个书面通知"written notice " 在试用期结束前的辞退必须说明辞退理由.
而只有正式员工才有一个额外的termination pay.是有额外补偿的.
临时工是没有这个补偿的.因此上列不适用你这个条款.
13#
发表于 2007-10-16 13: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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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7-10-16 13: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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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7-10-16 13: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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